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农发行各行部,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6〕61号)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共同研究决定,开展2026年天津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天津市分行
2026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天津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领域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强化政策性粮油库存管理,确保我市地方政府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6〕61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时点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检查承储地方政府储备粮油、2023年及以前年产最低收购价小麦和稻谷、国家临时存储粮的企业,以及被检查企业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配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做好辖区中央政府储备粮、2024年及以后年产最低收购价粮承储库点的检查。
(二)检查时点
以2026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粮油数量情况、粮油质量情况、粮油轮换管理情况、粮油购销政策执行情况、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情况、粮食经营台账和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补贴申领和会计账务处理情况、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租仓库点管理情况、信息化系统使用情况等十方面内容,具体检查内容及重点关注问题详见附件2。
(四)软件使用
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操作完成。
质量检查方面,市粮食和物资局通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下达扦样检验任务至扦样人员和承检机构;扦样人员在国粮质检APP中录入(打印)扦取的样品信息;承检机构在检验完成后通过监测系统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局报送质量检验结果(食品安全数据在内网环境的监测系统中报送);承检机构及时汇总分析质量检验结果,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审核,并于7月31日前在监测系统中完成数据上传。
二、检查工作安排
库存检查共包括前期准备、重点检查、督导抽查、汇总报告、问题整改处置等5个阶段,具体任务和要求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5月10日前)
1.周密安排部署。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部署,制定我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实施,召开动员培训会议,对库存检查具体工作进行安排推动。
2.组织分解登统。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政府储备粮油统计报账单位、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按粮权所属将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进行分解登统;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油统计库存填报工作,分别严格审核后提报市粮食和物资局。各统计报账单位和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分解登统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并如实填报库存数据;各区及市储备公司要加强对分解登统数据审核把关,确保登统数据应报尽报、准确无误。市粮食和物资局将分解登统数据,通过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内网报国家局进行合并登统。4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分解登统工作。
3.推动企业自查。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辖区地方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做好库存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和整改。
4.确定检查库点。按照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规范要求,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库点布局、储存年限、问题线索、近年接受库存检查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市域内所有政策性粮油库存合并登统数量的30%选取检查库点。对投诉举报集中、信用评价等级较低、既往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或存在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进行重点检查,做到既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库存粮油总体情况,又最大限度发现问题,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加强与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沟通协调,统筹安排检查库点,做到不重复检查。
5.组建检查队伍。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建若干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岗前培训。科学配置检查组成员,落实实物、质量、统计等方向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3名(原则上市级执法人员1名、区级执法人员2名)。密切中央地方、京津冀间协同配合,与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局、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局互派库存检查专家,扩展混合编组范围,深度参与对方组织的重点检查。组建督导检查组,由市粮食和物资局班子成员和局有关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相关人员参加,对重点检查、问题整改、案件查办等情况进行督导。
6.确定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程序确定财会审计机构和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7.委托异地检查。加强与河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接沟通,根据检查实际需要,以委托方式对我市异地政府储备开展库存检查。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30日前)
1.检查结果录入与审核。开展重点检查期间,各检查组根据分工赴对应检查企业(库点)进行实地检查,应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和工作底稿录入全国粮油库存检查系统,检查发现问题描述需详尽准确,清晰地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等,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意见、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涉嫌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问题,同步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专门力量对检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指导检查组对存在账实、账账差数的查清查实原因并详细说明;对检查数据填报或汇总出现错误的及时纠正;对发现问题描述不清、定性不准、整改处置意见不当的组织复核,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整改处置意见准确。
2.撰写总结报告。各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市粮食和物资局。
3.配合垂管局检查。加强与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沟通联系,积极支持配合其对在津中央政府储备粮的检查。
(三)督导抽查阶段(库存检查期间)
1.开展实地督查。由督导检查组对库存检查开展包干督导,以“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各检查组,提供技术指导,督促严肃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进行重点督办,提升检查质效。
2.强化视频抽查。在重点检查阶段,通过“粮安工程”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系统,运用在线监控、视频会议等方式,随机对检查组库存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
3.配合国家抽查。加强与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的沟通对接,服务保障好国家抽查组来津实地督导检查和视频抽查工作。
(四)汇总报告阶段(7月31日前)
1.认真总结。7月15日前,被抽查企业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回头看”,核查相关企业问题整改情况,撰写库存检查整改工作报告。此外,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撰写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市粮食和物资局。
2.汇总上报。7月31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各成员单位汇总分析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情况,认真审核检查结果,形成我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结果报告,连同我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汇总分析质量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抄送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五)问题整改处置阶段(11月30日前)
1.推动立行立改。各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要正式反馈被检查单位,督促相关企业研究制定可行措施立即落实整改。相关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
2.依法进行处罚。各检查组执法人员要认真研判检查发现问题,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对于涉嫌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局。
3.加强督查督办。市粮食和物资局适时开展“回头看”,核查问题整改情况,对重点问题进行督办,督促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问题集中、屡查屡犯的,深入分析深层次原因,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成立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检查合力,把库存检查作为我市深入推进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确保各项工作紧密衔接、有序推进。各检查组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对照检查内容,对选取的库点进行全面深入“体检”,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坚决防止问题未查清即草率定性等现象发生。
(二)规范检查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对照国家和我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查组开展库存检查期间,除投诉举报等情形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入企开展检查,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辅助开展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检查质效。严格执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引导企业及时改正问题,切实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三)严明工作纪律,严肃追责问责。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保密规定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有关要求。畅通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市粮食和物资局监督举报电话:022-63083968)。对粮食储备管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库存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等行为,按照《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