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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6-05-19 279
核心提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紧贴实战需求,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着力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修订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紧贴实战需求,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着力构建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深入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公共设施和设备、核事故,火灾和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群体性、民族宗教事件,金融、涉外和其他影响市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根据我省实际分类列举,现实中往往交叉关联、可能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我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另行规定,从其规定。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2)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总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3)村(社区)制定的突发事件综合性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应急处置卡。

(4)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手册。

(6)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应急保障等队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

2  组织指挥体制

2.1 省级层面

省委、省政府对本省发生的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决策部署,按有关规定设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方面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研判,派出工作组或设立前方指挥部开展有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还应做好与国家层面指挥体制有效对接。

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省级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其中,公安、统战、金融、外事等部门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重大突发事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网信部门负责协调处置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2 市(州)及以下层面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支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细化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村(社区)应当增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组织动员能力,依法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本区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按规定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各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通报。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森林、草原、荒漠、生态环境、空间目标,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状况、人员分布和流动情况,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食品药品安全、金融异动、网络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综合监测,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多种途径收集获取信息,多元方式共享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综合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按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

预警信息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应急服务平台、应急广播、短信、微信等手段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针对性措施精准通知到位。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员、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保卫重点目标、保障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等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封控有关区域、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以及其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已经消除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3 处置与救援

3.3.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规范和加强全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报送紧急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可通过公众求助(服务)热线或其他渠道报告,119、110、120、12345等公众求助(服务)热线接到相关报警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职能做好联动处置工作。省委、省政府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统一接报处置体系。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核实、研判,按规定报告并通报相关方面。

(3)事件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3.2 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省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其中,一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省委、省政府或者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提出启动建议,报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由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决定。情况紧急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应急响应制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实行分级指挥和队伍专业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机制。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市(州)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发生在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同一市(州)区域的,由市(州)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不在同一市(州)区域的,由省委、省政府决定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

突发事件跨省级区域的,按规定提报党中央、国务院统一指挥协调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中,所有进入现场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其中相关应急力量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实施行动,确保相互衔接、配合顺畅。

3.3.4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迅速组织力量、调集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省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援支持。有关具体处置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需要省级层面应对时,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医疗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

(2)协调各方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3)研究决定事发地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决策;

(4)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需要国家层面应对时,省委、省政府或者省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请示。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省委、省政府或协调负责牵头处置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统一组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有关方面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

加强舆论引导,按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对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复发。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理赔等工作,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快速核拨救助资金与物资。

3.4.2 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省委、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结论作为灾害救助、损害赔偿、恢复重建、责任追究的依据。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 恢复重建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重建主体责任。履行统一指挥职责的人民政府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

(2)重建资源支援。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援助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中央援助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保障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有序实施应急保障行动。

4.1 力量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主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力量体系建设管理。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骨干力量。宣传、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市场监管、国防动员、铁路、民航、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突击力量。依法将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及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日常训练和装备配备,满足先期处置需要。

(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健全参与应急救援现场协调机制,引导规范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健全各类应急队伍间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形成整体合力。

4.2 财力保障

(1)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加应急救援、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安全风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1)应急管理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制定储备规划和标准,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优化物资品种和储备布局,完善物资紧急配送体系。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实际需求,规划建设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物资储备和保障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部门协同、军地联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健全各层级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机制,提高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完善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健全综合协调、统一调度、社会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机制,发挥省内高速公路、高铁、航空网络优势构建快速输送系统。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及时监测、报告、处置交通中断、拥堵等,确保运输安全快速畅通。

4.6 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发展改革、能源、电网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应急发电、照明及现场供电抢修恢复。

4.7 公共设施保障

健全通信、电力、水利、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应急保障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要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公共设施防灾抗毁能力,确保极端条件下快速恢复应急供应和服务。

4.8 基础信息保障

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分析研判和信息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信息支持。

4.9 科技应用保障

(1)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开展应急科技研究,推进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应用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建立上下贯通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加强智慧应急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手段、信息化系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撑,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预案管理、应急演练等功能。推进乡镇(街道)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与县级实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应急预案编制总体部署,对照各自任务分工,可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党委和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审批、印发和报备。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专项应急预案报批前,由牵头部门按程序商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预案衔接主要包括部门职责、信息报送、资源调度、应急响应等内容。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通过岗位练兵、桌面推演、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等形式定期组织实施。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应科学管理、动态优化,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评估修订应急预案。及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作出调整。

5.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做好预案解读、宣贯培训、推动实施等工作,及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掌握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2)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内容,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响应程序、应急职责、处置措施等工作要求。

(3)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应急意识和能力,筑牢人民防线。

5.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应急职责

省级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职责在相关省级专项预案中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参照执行。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6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地区: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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