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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部分)》的通知 (温农发〔2026〕23号)

   2026-06-02 71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规范瓯柑保护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省政府令第4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部分)》,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规范瓯柑保护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省政府令第4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部分)》,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部分)》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部分)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1日

附件

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

备注

1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标志

第九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因过失或紧急情况导致标志在保护区内移动,标志仅移位未破损,并在发现后及时修复的;或者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应当不予处罚

责令恢复原状

初次违法,标志仅移位未破损,并及时恢复的。

可以不予处罚

减轻

标志被破坏后及时修复的。

处80元罚款

从轻

标志被破坏后,有采取减轻破坏标志造成损失措施的。

处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220元以上34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多次违法或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3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瓯柑生产者未落实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瓯柑生产者应当履行主体防控责任,落实无病种苗种植和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依法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瓯柑生产者逾期未清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清除病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瓯柑生产者未落实木虱防控措施,及时清除黄龙病病株,做好黄龙病病株无害化处理工作,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情节严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适用说明第六点情形的。

应当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予处罚

减轻

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适用说明第七点情形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

疫情扩散面积在10亩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2200元以上34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1.两次及以上违法的;2.疫情扩散面积在50亩以上的;3.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从重处罚情形的。

处34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

一、本基准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1.初次违法:指同一主体两年内在温州市范围内未被农业农村部门因该违法事项立案查处的。

2.两次及以上违法:指同一主体两年内在温州市范围内两次及以上被农业农村部门因同一违法事项立案查处的。

3.多次违法:指同一主体两年内在温州市范围内三次及以上被农业农村部门因同一违法事项立案查处,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两年内被农业农村部门以同一违法事项立案查处的。

4.违法行为轻微:指该违法行为不存在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

5.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被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2)在网络上造成恶劣负面影响的;(3)涉及危害公共利益,群众反响强烈的;(4)其他符合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情形的。

二、本基准中“以上”“以下”的适用: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情形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三、本基准裁量阶次适用

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补救措施、违法次数及配合程度等因素。

四、本基准自2026年6月1日起与《温州市瓯柑保护发展条例》同步施行。

 




 
地区: 浙江 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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