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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2026-06-11 24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鼓励和表彰在我省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青海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的参评范围为,在本省实施创新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

第三条  专利奖每5年评选一次,设金奖、银奖。专利奖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支持。

(一)金奖数量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银奖数量不超过8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专利奖评选工作。

第五条 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参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评专利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参评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法律状态稳定、无权属纠纷;

(三)参评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和设计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优先推荐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等方面形成的核心专利;

(四)参评专利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五)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六)参评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七)参评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专利奖:

(一)参评专利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青海省专利奖的;

(二)参评专利申报往届青海省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三)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或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四)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评价标准及权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20%)。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技术先进性(25%)。对专利的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及专利技术的通用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20%)。对专利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行业影响力及政策适应性进行评价。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0%)。对专利的创新性、工业适用性及文本质量进行评价。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对专利设计的独特性、艺术性、象征性及功能性进行评价。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对专利的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进行评价。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20%)。对专利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专利奖评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工作方案,并在门户网站发布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

(二)逐级推荐。专利奖采用项目推荐方式。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进行推荐。

申报单位对符合参评条件的推荐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推荐单位。

项目经协会、院士推荐的,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作为该项目的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评选推荐,集体研究后提出推荐项目报至省市场监管局。

(三)初审考察。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正式推荐建议名单反馈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根据建议名单对推荐项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加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军队单位及其人员还应当征求军队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政法、审计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各推荐单位在本系统或本地区组织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项目确定为正式推荐项目,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正式推荐项目及材料。

(四)复审和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正式推荐项目进行复审,形成拟获奖项目名单,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在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

(五)表彰决定。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授奖决定,向相关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获得专利奖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单位可以给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省、市(州)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宣传和交流,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近亲属的;

(二)与参评专利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参评专利代理人的;

(四)与参评专利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三条 对评选工作有异议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社会公众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情况,并注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

(二)参与异议事项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方身份及异议信息保密。

(三)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获奖项目的专利权被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授予该专利的专利奖亦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推荐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专利奖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0日。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地区: 青海
标签: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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