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厅有关处室: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厅对《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皖应急〔2023〕8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6月9日
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版)
一、适用对象
本清单适用于近三年(36个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条件
适用本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初次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在近两年(24个月)内第一次发生清单所列的某一违法行为。
(二)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或已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
(三)及时改正。有关违法行为能够主动改正,或在责令改正后能够按要求及时予以改正的。
三、执行程序
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下达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文书,并按期复查。对逾期不予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四、有关需明确的事项
(一)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除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外,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五、实施日期
《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皖应急〔2023〕89)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