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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5〕8号)

   2026-07-22 281
核心提示:《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2025年版)》(即:《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已经省局2025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的通知》(赣市监规〔2022〕4号)、《江西

省药监局,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2025年版)》(即:《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四张清单”)已经省局2025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的通知》(赣市监规〔2022〕4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的通知》(赣市监规〔2022〕6号)同时停止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要认真落实“四张清单”规定,准确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对行政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适用“四张清单”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推动经营主体合规守法经营。

三、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四张清单”的宣传,既要广泛宣传“四张清单”惠企政策,进一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和知晓度,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也要着力普及法律知识,促进经营主体提升合规意识,推动普法与执法的深度融合。

四、省市场监管局将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等对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张清单”情况开展评估,全面梳理排查应免不免、当减不减,处罚与教育脱节、执法与监管不衔接等问题。同时也将深入挖掘、提炼、总结各地实施“四张清单”的好经验、好做法,定期组织发布实施“四张清单”的典型案例,助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四张清单”,结合实际编制本地适用的清单。

附件:1.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2.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3.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4.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年版)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处罚依据及免予处罚依据

1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4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被受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

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前已提交许可申请材料并受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但从事食品药品等关系生命健康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除外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初次违反该条款规定,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延期不超过30天;或者由于重组、等待解散、停业、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无实际经营而未按时公示、报送年报,主动申请注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8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

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

经营者不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此类违法行为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下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一)价格制定(调整)审批制度;(二)成本资料、进销价格台账制度;(三)明码标价制度;(四)价格自查制度;(五)价格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1

未建立和妥善保存有奖销售档案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明显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获奖权益;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2

现场开奖,未随时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3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不影响食品安全,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14

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16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7

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18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发生下列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发生变化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未按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2

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4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5

食品经营者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数量少而且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不含餐饮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6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7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2.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3.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
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
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积极配合调查;
7.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8

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规定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
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9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1.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2.能如实提供食品合法来源;
3.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0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31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初次违反该条款规定,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及时改正。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32

餐饮服务者增加冷食类食品经营项目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

初次违反该款规定,增加的项目仅限生食瓜果蔬菜制售,具备经营该项目的条件,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及时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发生变化,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未升高的;……(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

3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4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提前三十天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5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

向消费者提示了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但标注不明显,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6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0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4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5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6

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服务不符合规定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7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少于三年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8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9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0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1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3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4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内容而要求退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阻止其退出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5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6

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的处罚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7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未按规定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案其要求予以说明

初次违反该条款规定,主动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及时改正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58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9

销售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60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2

驰名商标所有人陈述性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和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3

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4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或者在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商标印制单位未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并造册存档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5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自有新媒体(自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发布,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6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7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8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发生违法广告,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0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开发商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1

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农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2

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兽药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3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4

房地产广告未将房屋面积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根据交易习惯能够确定是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5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已取得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且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内容相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6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原批准内容相一致,且逾期未超过一个月,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7

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且未引发消费投诉纠纷,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8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9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含有迷信内容

广告主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含有迷信内容,销售额为零,浏览量10人次以下,主动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迷信内容;……”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0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涉案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1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涉案广告仅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
2.表述真实;
3.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2

广告中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或因未按期缴纳专利费致使专利权过期的专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或按照规定补缴专利费,恢复专利权;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3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84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初次违反该法条规定,货值金额不足500元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元,及时改正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5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尚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 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86

会展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会展的举办者允许未提供专利有效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7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8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9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0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或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92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93

电梯维保记录未经电梯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或者对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等信息填写不全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有证据表明为电梯管理人员据不签字,未造成危害后果,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管理人的,应当书面记录交付的人员、时间,电梯钥匙的数量以及技术资料的内容,并由交付双方签字确认。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4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网上告知义务:……”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5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6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7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第十三条第三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8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五)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但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计量偏差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第十四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9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100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1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2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3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或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4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3.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并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5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并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6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二)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备。”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7

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

初次违法;经发现后主动送检;实际使用的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8

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9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110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11

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112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13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未依法实施消费品召回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114

汽车生产商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或者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115

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16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17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18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少;及时改正;无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19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较少;及时改正;无其他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20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1

药品(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除外)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2

药品(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除外)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

适用前提为说明书标签经过核准,且与核准的内容一致,没有主观故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3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5

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6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7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进口药品货值金额较小或数量较少;3.药品可溯源,系国外已合法上市药品;4.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8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29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对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除外)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0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1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2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不予罚款:1.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法定要求;3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4.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35

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销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销售记录。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不良事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8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39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规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0

化妆品经营者采购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法定要求;3.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4.主动采取召回措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41

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展销会举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展销会基本信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42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或者由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国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中一般项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附件2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处罚依据及减轻处罚依据

1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除外)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较轻;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提交不真实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提交虚假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信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明文件的除外)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较轻;3.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减轻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同时具备: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2.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浏览量一般不超过600次的;3.立案前及时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1.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6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初次违法且不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主动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且逾期未改正有合理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8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及时改正;2.初次违法;3.违法产品货值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9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0

销售劣药的

零售药店,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1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2

经营过期药品

货值金额低于500元,违法所得低于200元,未销售,未造成危害、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3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货值金额较小;3.危害后果较轻;4.及时改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4

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情形的除外)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依法全面履行了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5

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未经许可生产少量食品或从事餐饮服务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
3.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使用的食品原料和加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7.不属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8.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6

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食品尚未售出或者货值金额不超过1000元;
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3.并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4.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7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
3.未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影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积极配合完成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附件3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适用条件

处罚依据及从轻处罚依据

1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十万元,且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者后置审批,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未按照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未按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有该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二万元,且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6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者后置审批,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名称不相符合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8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且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9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0

从事无照经营,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无照经营行为持续不足三个月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1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社会危害后果不明显,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2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且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3

市场主体未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

不涉及企业登记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一项登记事项应变更但未变更,且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4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涉及一项备案事项应备案但未备案,且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5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6

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拒不改正逾期不超过十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7

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市场主体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1.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社会影响。
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3.初次违法。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8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价格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9

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

广告内容合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0

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

产品还未销售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1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2

销售者未按规定展示水效标识的行为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2.及时改正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3

集贸市场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

初次违法,且未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四)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4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

超过规定时限才提出证书延续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了延续申请,但因其他合理因素影响无法现场核查等造成新证未批复或未办理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5

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

检验检测机构事先已经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6

假冒专利的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不满2万元的;2.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的;3.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权期满、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或专利权因未缴年费终止,逾期但不满6个月而标称或标注专利的;4.其他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7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内容而要求退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阻止其退出的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8

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9

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0

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1

销售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4

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货值金额低于500元,违法所得低于200元,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初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附件4

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年版)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适用条件

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及免予强制依据

1

从事无照经营,且法律、行政法规对该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但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除外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3

未在广告中表明引证内容出处

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4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

专利有效,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6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7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涉嫌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

初次违法,能够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其经营工具、设备不是专门用于涉嫌违法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8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1.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3.例外情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9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2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3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主动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4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5

价格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但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6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8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19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0

食品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1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2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3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该产品经检验合格,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4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5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
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3.入网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6

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

主动改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7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封存

1.情节显著轻微;
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8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29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主动改正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

(以此件为准)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责四张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pdf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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