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代理商,入网食品销售者,直播电商相关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网络食品销售相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压实平台责任,严把准入关口
(一)资质审查。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播平台应当对入网商家、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技术核验、实地核查等方式,实质性审查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严禁为无资质、资质造假、地址不符的主体提供服务,坚决杜绝“幽灵店铺”。
(二)动态核验。平台应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入网商家和直播间运营者信息,保证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发现资质过期或与实际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服务。
二、规范经营行为,严守安全底线
(一)建立制度机制。入网食品销售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的食品类别、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信息公示透明。入网食品销售者、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店铺主页显著位置或其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店名称、商品图片与实体店、实际商品一致,不得虚假修饰误导消费者。
(三)规范标签标识。其销售食品主页面展示下列信息:
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信息包含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生产者信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法定内容,进口食品附中文标签。严禁销售无标签、标签不全或虚假标注的食品。
2.散装食品的标识信息包括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 贮存运输合规。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进行存放和配送,销售有温湿度要求的食品,采取保温、冷藏、冷冻等措施,保证贮存、运输、配送全过程符合安全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或污染。
三、规范宣传内容,杜绝虚假误导
(一)宣传真实合法。商品页面、直播内容应真实展示食品产地、成分、功能等信息。严禁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混淆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直播带货中不得使用“暗语”话术、“专家”人设等误导消费者。
(二)禁止夸大欺诈。不得将普通产地食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不得宣称普通食品具有减肥、壮阳、降糖等保健功效,不得通过技术手段过度美化食品外观误导消费者,严禁以次充好、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
(三)管控直播内容。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直播前核验直播经营的食品、展示讲解、布景道具等内容,明确带货行为规范,确保无违法违规信息。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加强主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履行义务。
四、保障合法权益,强化监督举报
平台应当在商家主页、商品页面或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方便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并及时高效处理投诉。
五、相关法律责任提示
(一)平台提供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对入网食品销售者、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入网食品销售者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备案信息入网销售食品,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入网食品销售者、直播间运营者展示发布的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第三方平台和相关主体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