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及相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保证考试质量,规范考试秩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下称安全生产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称考试机构),指由省级、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事务管理工作的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其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考试点(以下称考试点),指符合考试点建设标准,由考试机构建设或者接受考试机构委托,承担考试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务人员,指经省级、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从事监考、巡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考试系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坚持考培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便民利企的原则。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合理规划考试点布局,确定省级考试机构,保障资金投入,加强考试基础能力建设;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导建设省级管理系统。
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对地市级考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地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确定本级考试机构,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在琼和省属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考核认定工作;地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承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与安全生产考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考试点
第九条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条 考试机构职责
(一)考试点管理。协助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考试点布局,指导、验收考试点建设,监督考试点日常管理,组织对考试点进行专项检查,评估考试点运营情况;建立全省考试点申请与退出机制,每年定期确定下一年度考试点,并对外公布。
(二)考试管理。制定考场规则,监督考试点张贴在醒目位置;审核考生报考信息;制订计划并派发考试;监督考生报考缴费;组织考试实施、成绩审核上报;安排考务人员巡考、监考、考评。
(三)数据管理。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相关数据维护及信息管理,省级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四)支付管理。与考试点签署委托协议,支付考试点相关费用;统计考务人员工作量,结算劳务报酬等。
(五)能力建设。协助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组织考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组织考试点主要负责人培训。
(六)指导地市级考试机构开展考试工作。
(七)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与安全生产考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点的设立流程:省应急管理厅统筹规划→具备安全生产考试承接能力的单位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省级、地市级考试机构初核→省级、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考试机构与考试点签订委托协议→考试点公示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二)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培训、档案管理、考试场地管理、考试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
(四)制定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含停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故障、作弊等)和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高处坠落等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五)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
(六)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
申请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有学历条件要求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学历证明材料。
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的,应当提交学历证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派考。考试机构通过全国系统审核考试申报材料,制订考试计划,并派发。
第十五条 报考缴费。考生通过省级系统查看考试计划,报名缴费,取得缴费凭证(准考资格)后方能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费56元/人·工种(含上缴中央考务费6元/人·工种),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费133元/人·工种(含上缴中央考务费3元/人·工种);即初训考试费189元/人·工种,换证考试费56元/人·工种。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试形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在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评,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他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十七条 考务人员安排。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考核管理系统,选配监考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进行现场监考,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按照有关要求,选配相应数量的实操考评人员对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进行现场评分。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以探索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辅助考评。
第十八条 考试实施。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已通过的理论考试成绩作废,申请人应当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补考。
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经省应急管理厅(或已下放审批权限的市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发证后,考生按程序申领电子证书。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建立考试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纸质材料。海南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记录表、海南省安全生产考试巡考记录表、考生成绩单、考试申请表、送考材料等。
(二)电子材料。考试现场全过程监控录音录像光盘、移动硬盘;其他照片、视频等有关资料。
采用电子化方式管理考试档案的,应当符合国家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试点须建立考试实施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纸质材料。海南省安全生产考试监考记录表、海南省安全生产考试巡考记录表、实际操作考试个人成绩评分表、考生成绩单、考试申请表、送考材料。
(二)电子材料。考试现场全过程监控录音录像光盘、移动硬盘;其他照片、视频等有关资料。定期将音视频资料提交考试机构。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点行为管理
(一)考试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责令其停止委托考试业务:
1.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更改考试场地布局或者考试设备、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按照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培训与演练、未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或者考场秩序混乱的;
2.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的;
3.其它严重影响考试工作的行为。
停考期满后,考试点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通过后,方可恢复考试。
(二)考试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应急管理厅取消其考试点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考试;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会的;
3.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的;
4.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的;
5.纵容、组织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6.故意删除、故意丢失、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
7.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考务人员行为管理
(一)考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应急管理厅取消其考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考务人员资格;
2.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
3.泄露题库或考试题目以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
4.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
5.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故意隐瞒情况,违反回避要求;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被取消考务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参加考务人员培训,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考试考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生行为管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员责令其停止考试,取消考试资格,列入黑名单禁考1年: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贿赂、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考核发证行为管理
各级考核发证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换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0月20日公布的《海南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