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现将全省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予以通告。
一、举报内容
全省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以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形见附件)。
二、奖励标准
依据《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核查属实的,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途径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举报人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12350”“12345”电话平台、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厅长信箱”栏目等途径进行举报,也可通过走访、书信等形式向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相关要求
(一)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和管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建立台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信息,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相近时间内在同一县(市、区)对多个相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举报同类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按照同一事项进行一次性奖励。
(四)举报人通过非法途径收集、制造有关举报证据材料的,不予奖励;举报人参与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通过诱导、授意、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举报人就举报事项向被举报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有偿撤销举报情形的,不予奖励,但举报事项仍需依规处理;举报人所举报事项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或企业自查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
(五)本通告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与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10月10日
附件
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及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具体情形
一、矿山行业
1.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2.矿山图纸、密闭、整改、数据、报告作假的;
3.矿山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生产的;
4.矿山隐蔽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亡人事故的;
5.矿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
6.矿山非法转包、分包的。
二、危化行业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2.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3.未批先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
4.瞒报、谎报亡人事故的。
三、烟花爆竹行业
1.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2.超能力生产、超时间生产或者擅自变更工艺流程生产的;
3.在烟花爆竹生产、作业中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视频数据的;
4.拒不执行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的;
5.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6.非法转包、分包生产的;
7.瞒报、谎报亡人事故的。
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
1.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2.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非法转包、分包的;
4.瞒报、谎报亡人事故的。
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1.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1.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规定安全培训条件的;
2.不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