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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粮食流通执法推行“一目录、五清单” 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

   2026-08-06 392
核心提示:“一目录、五清单”是四川省在粮食流通执法领域推行的新型监管工具。其中“一目录”指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明确了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开展行政检查的依据和范围。“五清单”则涵盖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类事项清单,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条件予以细化。

近日,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式印发《四川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一目录、五清单”》(川粮函〔2026〕24号),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流通领域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精准高效、公正文明监管执法。

“一目录、五清单”是四川省在粮食流通执法领域推行的新型监管工具。其中“一目录”指分类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明确了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开展行政检查的依据和范围。“五清单”则涵盖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类事项清单,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条件予以细化。

在分类检查方面,目录将行政检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等级,有助于监管力量精准投放。在行政处罚裁量方面,清单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适用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未建立经营台账等行为,若已及时进行整改,可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的,可适用不予或免于处罚。这种分级分类的执法模式,既体现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为轻微违法主体提供了容错纠错空间。

此次推出的“一目录、五清单”,在此前已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化、清单化。2025年8月,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梳理确定了20种违法行为、百余种违法子项的裁量基准。此次“一目录、五清单”在此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了覆盖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全链条的执法规范体系。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以“一目录、五清单”为抓手,推动全省粮食流通执法监管向精准高效、公正文明方向迈进。下一步,省局将指导各地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以高水平行政执法引领带动依法管粮管储质效提升,服务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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