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式印发《山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评估办法》(鲁粮发〔2026〕1号)。该办法已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标志着山东省省级储备粮监管工作迈入了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立法依据与出台背景
《办法》的制定有着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其上位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文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山东是农业大省、粮食大省,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责任重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
适用范围与评估对象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覆盖了承担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油)储存任务的所有单位,具体包括承担省级储备粮执行主体责任的集团公司(即省储备粮集团)及其权属企业、租仓库点、代储企业等。这种全覆盖的设计,确保了监管不留死角。
四大评估原则
《办法》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将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政策落实作为首要目标;二是指标评分与强制指标相结合,建立以扣分为主的量化评分体系;三是日常监管与评估评分相结合,实现日常监管与年终评估相互印证;四是强化外部监管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坚持奖优惩劣、以评促管。
评估内容与方法
评估内容涵盖责任落实、政策执行、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资金管理、储存安全等多个维度。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值得关注的是,评估特别强调省储备粮集团及其权属企业要“坚持公益类定位、严格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这体现了对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严格分离的改革要求。
评估程序与结果运用
评估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每年5月底前制定方案,9月底前组织企业自查自评,上下半年分批开展实地评估,12月底前形成最终评估结果。日常监管及实地评估发现的问题,将及时督促整改。
评估结果的应用是本办法的一大亮点。评估结果不仅向省国资委通报,还将纳入省国资委对省农业集团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占一定权重。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者出现较为严重问题的企业,将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约谈;对情节严重或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调减或取消储备粮计划。这一设计将监管压力有效传导至企业负责人层面。
纪律保障与责任追究
《办法》还设置了评估纪律和责任追究专章。要求评估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承储企业若在储备粮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提出问责建议。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表示,将指导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开展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评估,持续提升储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共同守牢粮食储备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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