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广西药用植物园: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6年第19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公布、备案、认证等相关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我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及认证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跟踪评价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公布、备案以及跟踪评价、修订、修改等。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广西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等。标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下设秘书处和秘书处办公室。
第六条 对广西区内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未涵盖的,具有产业发展需求且需要统一规范管理的地方特色食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对在广西区外已发布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且在我区同样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地方特色食品,经评估论证,可在广西区域内等同采纳。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一)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涵盖的;
(二)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要求、配套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或检验方法的;
(三)食品类别属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
(四)食品类别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的除外);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六)其他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的情形。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项建议。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都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立项建议内容应当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理由;
(二)拟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
(三)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情况;
(四)地方传统食用方式及历史;
(五)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框架及主要内容、标准起草参与单位。
第十条 秘书处办公室组织标委会委员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沟通确认无意见后,印发立项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的项目,在起草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以紧急增补标准制定项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鼓励跨部门、跨领域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认证,实行标准起草单位负责制,对标准起草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负责,并提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资料。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内外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能够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条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并及时向秘书处办公室报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起草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起草任务的,终止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标准使用单位、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
完成起草工作之后,应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表、征求意见情况、有关检验报告等材料按时报送秘书处办公室。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办公室初审;
(二)专家审评会审查;
(三)秘书长会议审查;
(四)主任会议审查。
第十七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对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规范性、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标准起草单位修改。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后,秘书处办公室将标准征求意见资料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汇总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再次送审,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专家审评会负责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 秘书处根据送审标准所涉及的领域,抽取不少于7名及以上单数相关专业的委员组成审评专家组,对标准开展审评。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原则上采用协商的办法,必要时采用表决的方法。未通过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组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秘书长会议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必要时,可提请主任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审查各环节产生严重分歧或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社会风险等重大问题的,秘书处办公室提请秘书处组织专项审查,必要时作出终止标准制定、修订及认证程序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标准送审稿审评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形成标准报批材料报秘书处办公室,其中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需审评组组长签字。报批材料如下:(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报批稿;(二)编制说明;(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或有关检验(验证)报告;(五)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认定、食品类别的界定、安全性评估结论、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地方标准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公布、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审评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并发布。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 45)、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即DBS 45/XXX(三位顺序号)-XXXX(年代号)。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准执行各方做好实施的准备。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可以在标准公布后的过渡期内提前实施标准,但应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其标准解释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后按要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备案。
第六章 跟踪评价、修订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评价结果应作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主要技术内容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程序执行。个别技术内容需做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内容进行调整时,通过公布标准勘误加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与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冲突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应当予以纠正,及时调整、修订或废止相应地方标准,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起草、审查、公布和备案相关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