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2023年国家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0号),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作出规定。2024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细化压实地方标准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对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规范化要求。
目前,国家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仅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环节作出规范,未明确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认证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我区暂无配套的制度规范予以细化,存在监管闭环缺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经充分研讨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我委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制度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通过书面函询、社会公开公示、专家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全区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多轮研讨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确保《管理办法》合法合规、科学可行。
三、基本框架内容
《管理办法》全文共七章、三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等。强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制定、保障公众健康、体现地方特色。
第二章 立项。包括立项征集、立项建议、立项增补和调整。保证多渠道申报,通过征集标准立项建议,制定必要、可行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允许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灵活调整以应对新的风险和变化。
第三章 起草。包括选择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责任、标准起草单位条件、时限及延期规定、起草原则、报送材料。
第四章 审查。规定审查程序,细化审查要求,规范报批材料,明确终止标准制定、修订及认证的情形。
第五章 公布、备案。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发布、实施与备案,并明确标准编号格式。
第六章 跟踪评价、修订。明确标准跟踪评价责任分工、规定标准实施后的修订工作程序,允许对实施后的标准进行调整以应对新的法律法规和变化。
第七章 附则。包括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