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滩羊免费吃
世界食品网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市监规〔2026〕7号)

   2026-10-13 340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坚决防范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流程闭环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并经省局2026年第2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坚决防范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有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

其他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参照本办法实施闭环管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的监督检查、督办核查、销号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生产、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整改落实、调查分析、销号管理等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整改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操作规程,明确隐患分级判定标准,保障体系有效运行。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管部门或机构,明确其组织及成员职责、目标与任务,工作机构成员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总监、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以及安全、设备、工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结合岗位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制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使其掌握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并保留培训记录。

第九条  推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发动全员积极排查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第十条  鼓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技术机构上门排查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并指导做好隐患闭环整改工作。

第三章  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应当完整归集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举报并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有关部门移送并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化管理,全面汇总辖区内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明确事故隐患单位名称、发现部门、发现时间、隐患地点、整改时限、跟踪责任、验收销号等内容。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类型、风险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第四章   隐患上报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在巡检、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异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经判定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暂停相关生产活动,并及时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使用单位暂停相关生产活动、立即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对自查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成调查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组,制定专项整改方案,限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举报查实和移送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视风险等级牵头调查或责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调查;涉及特种设备本体结构性重大缺陷以及上级部门专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同一现场多项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合并组建调查组开展调查,分别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组长批准,调查期限可延长,最长不超过 45 日。

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重大事故隐患,调查结束后,组织调查的单位应当将调查及整改情况抄送移送部门。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调查经过、重大事故隐患产生的经过及原因、认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和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罚建议、系统性长效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按要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法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存在瞒报、迟报、虚假上报情形,且未按要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或未按规定采取整改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督办整改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群众举报、移送查实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结合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依法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综合研判隐患危险程度、整改实施难度、外部制约条件、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应明确督办责任人、督办措施,指导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定”原则,及时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整改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停止受威胁区域作业,评估危险程度,制定专项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厂区醒目位置设置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清晰标明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位置、主要内容、治理措施、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资金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督促企业制作悬挂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

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10日前,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延期申请同步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七章  验收销号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报告,及时向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以及举报查实、移送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复核。

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在现场复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核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整改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三十二条  对整改验收不合格且擅自组织生产使用活动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自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以及举报查实、移送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须经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复核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复核认定整改不合格的,责令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继续整改,由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组织复查和履行销号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地区: 江西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