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10月19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负责中央在浙、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发证、换证工 作;负责除中央在浙、省属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县(市、区)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 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全省设置省、设区的市两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
省应急管理厅确定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为省级考试机 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对市级考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市级考试机 构,市级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工作。
第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制度;
(二)按照安全生产考试点的规划和布局要求,指导全省考试点规范建设;
(三)指导市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有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工作;
(五)指导全省安全生产考试考务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建设省级监考员库和考评员库;
(六)负责考试业务咨询、投诉工作,协助省应急管理厅 办理有关举报、信访,以及核查处理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事项;
(七)指导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的收缴、考 务费拨付以及省本级考试点的预算编制等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制度;
(二)按照安全生产考试点的规划和布局要求,指导本行 政区域内考试点规范建设;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考试点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建设 和远程视频监控巡考工作;
(五)负责建设市级监考员库和考评员库;
(六)负责考试业务咨询、投诉工作,协助设区的市应急 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举报、信访,以及核查处理考试中的违纪违 规行为和事项;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的 预算编制、收缴和使用管理;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试点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统一规划全省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从业人数等情况,以便民利企为原则,科学设置考试 点位。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至少确定1家能够承担电工作业、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省级或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行建设或委托直属事业单 位建设考试点;对存在考试点资源缺口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条件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等补充建设考试点。委 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 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八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二)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配备符合要求的考务人员,负责本考试点内考务人 员的业务能力提升和廉政教育工作;
(四)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考试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有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岗位责任、工作人员管理和培训、档案管理、考试场地管理、 考试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考试场 地、考试设备管理台账,对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定期检查、维 护与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二)具有与承接考试任务相匹配的固定场地,符合考试 点建设标准,能够提供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时间3年及以上的租 赁证明;
(三)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 作业类别中任意1个或者多个操作项目考试任务的考试点,上 述操作项目的实际操作考试承载能力不少于5000人次/年。
第十条 考试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考试点的场地包括办公场地、考试场地、库房等, 各场地应当相对集中,且需符合国家《考试点建设标准》的要 求;
(二)办公场地、考试场地、库房的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 应当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要求,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安全、可靠。不得使用居 民住宅、临时建筑、违规建筑、危险建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 筑(矿山实际操作考场除外);
(三)办公场地、考试场地、库房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第十一条 考试点的应急保障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包括应对停电、考试系统故障、考试设备故障、网络故障、考试作弊等情况导致无 法正常考试的处置方案,每半年组织一次培训与演练,并做好 记录和评估工作;
(二)制定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的火灾、踩踏、触电、高处坠落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 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组织一次培训与演练,并做好记录 和评估工作;
(三)配齐应急设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 并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和可靠。
第十二条 考试点开展考试业务前,须经设区市应急管理 部门初验合格,报省应急管理厅核验通过后,由设区市应急管 理部门公示考试点基本信息。 考试点改建、扩建、搬迁或其他考试条件发生变化的,应 当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并重新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章 考务人员
第十三条 考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监考、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考试系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考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的条件。 市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监考员库、实操考评员库,实行分 类建库、动态管理。考务人员从对应人员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或择优选派方式,承担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实施各环节工作。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考务队伍建 设,其中监考员、系统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应为专职考务人员, 鼓励各地至少建立一支专职考评员队伍。
第十五条 考务人员应当参加市级以上考试机构组织的业 务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在工作期间需规 范着装、佩戴标识。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考试监考工作,接受考试机构选派, 监考时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考试机构;
(三)严格核查考试人员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对考试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监督考试人员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六)严格遵守监考有关纪律和规定;
(七)考试结束,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及时填写考 场情况记录表、备份考试录像。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人员(以 下简称实操考评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接受考 试机构选派,考评时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三)严格核查考试人员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监督考试人员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不安全 操作等行为;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及时上传考试成绩、 填写考核记录;
(六)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十八条 考试系统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保障考试系统及设备稳定运行,做好日常巡检、故 障排查与应急处置;
(二)规范用户账号管理与考试数据的录入、备份、保密 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与考务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 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的日常巡检与保养;
(二)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外观、功能及运行环境;
(三)发现设备故障及时处理。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在考试点实行 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采 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在考试点采取现场实 际操作方式进行考评,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 中随机生成。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 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他作业类别应 当使用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特种作 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 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使用全国 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实际操作考试原则上采用电子化 评分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采用纸质评 分表打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在考试点实行 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 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可采 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 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六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核定本地区考试点每日最大考 试量,确定考试能力,并将考试收费标准、申请考试所需材料 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以及考试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考试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 向考试机构提交申请考试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考试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考试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 料的规范性审查,并将审查受理结果告知申请考试人员。 通过预约考试平台报名,并完成预审核的,视为审核通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免予特种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以直接报名参加安全技术考试:
(一)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 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 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互 认,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 书互通互认通知》《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矿山安 监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目录〉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考试能力和考试需求,合理制定考试计划。 考试机构应当至少在每月15日前公布下月考试计划,供考 生查询,并将考试计划派发至考试点。已公布的考试计划除不 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变更。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考试计划组织考试点做好 考前准备工作。 考试点应当按照考试计划在考试前做好考试场地、考试设 备的准备与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考试场地、考试设备 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为考生提供线上、线下等多种 预约考试方式。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计划和考生的预约考试排序,受理 考生的预约考试申请。对已受理的预约考试申请,考试机构应 当为考生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试计划 组织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当另行安排考试,由考试点协助考试 机构及时通知考生。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内,使用考核 管理系统,选配监考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进行现场监考,每个考场不少于2 名监考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按科目设置情况选配相应 数量的实操考评人员进行现场评分。 可以探索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辅助考评,辅助考评时每个工种应当 配备相应数量实操考评人员进行现场把关复核。
第二十九条 考试点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实施考试,严 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实际操作考试均 按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考试不合格可免 费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 格。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累 计不得超过5次,仍不合格的,申请人需重新参加理论考试。 申请人应当自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安全技术考 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
第三十一条 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 可以补考1次。
第三十二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结束 后3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申请成绩复 核的,考试机构不再受理。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成绩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 绩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考生。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考核管理系统 发布考试成绩,供考生查询。
第三十三条 考试点应当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 证录音录像清晰可辨;定期将音视频资料提交考试机构。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会同考试点建立健全考试管理 档案,如实记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试结 果等,并妥善保存考试音视频资料。考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管理,考试音视频资料按照考试计划管理。采用电子化方式管 理考试档案的,应当符合国家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 少于6年;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档案及音视频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 下简称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 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六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相关证书的事项、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进行公示,便于公 众查阅。
第三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有 效凭证,其式样和标准由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有效凭证, 其式样和编号由应急管理部统一规定,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妥善保 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 让。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 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 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第三十九条 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考核合格证有 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 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换证、延期换证及证书失效管 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接受 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 区域内考试机构、考试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所需 要的条件、落实考试工作职责、建立考试档案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考试点开展考试业务前,对其进行合规性检查;在考 试点开展考试过程中,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形成动态管理机 制。
第四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 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相关证书,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 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注销及公告工作,按照《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变更考场布 局、调整考试设备,考场及考试设备管理不到位,考试管理制 度不完善,未依据考试突发情况处置方案、专项应急预案、现 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考试纪律执行不严或考场秩序 混乱等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考试业务,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谈 话提醒并督促整改。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停止考试业务3至6个月;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 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考试点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担考试任务机 会、纵容考试作弊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窃取或者泄露试题及试 题答案、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以及不符合本细 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停止委托考试业务,不得再承担考试工作。
第四十六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 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由考试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一)应当回避考试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结束时间的;
(三)监考员未履行职责,长时间缺位的;
(四)实操考评人员不严格执行实际操作考试评分标准的, 或消极履职、随意打分的;
(五)设备管理员未在考试前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的;
(六)系统管理员私自借用账号给他人。
第四十七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务人 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考试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一)提示考生答题或纵容他人作弊的;
(二)参与串通作弊,截留或窃取试卷,泄露考题、答案 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假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
(五)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四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成绩无效,考核发证机关给予停考1年的 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贿赂、作弊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专职考务人员是指隶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考 试机构或考试点的,拥有相应资质的从事监考、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评、考试系统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实际操作考试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浙 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17〕 80 号)、《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指导意见》(2020年)、《浙 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和考务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浙应急 基础〔2022〕1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