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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生产企业合规指引》的通知 (沪市监计量2026212号)

   2026-11-06 447
核心提示:为引导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生产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生产企业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培训和行政指导,督促获证生产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型式一致性”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计量器具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营造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上海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生产企业合规指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本市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生产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落实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且生产地址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含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生产者)。获证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型式一致性”,是指获证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计量器具,与经型式批准的样机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及技术性能特征上保持一致。

第四条(基本原则)

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质量为先、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确保所生产的计量器具持续符合经批准的型式,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第五条(严守型式一致性义务)

获证企业应确保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经型式批准的样机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及技术性能特征上保持一致,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导致产品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

变更评估:建议获证企业对涉及产品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的变更建立内部评估机制,对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重大改进”。

重大变更处理: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

第六条(生产条件与过程控制要求)

生产条件: 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所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出厂检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

标识标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技术资料和样机保存: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对于系列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代表性产品样机;对于单个规格产品,应当至少保存一台样机。保存期限应当自停止生产该型式计量器具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七条(告知承诺审批政策)

为优化营商环境,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新产品实行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

政策内涵: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决定,免于或后置型式评价试验环节,大幅缩短取证时间。

适用条件: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且产品符合特定情形。具体条件可查询市市场监管局官方文件。

第八条(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政策)

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组织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市市场监管局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九条(建立内部变更控制程序)

建议获证企业建立覆盖设计开发、采购、生产、检验全流程的变更控制管理制度。

设立评审机制: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建议由技术、质量、生产等部门进行合规评审,对照型式评价大纲判断是否构成“重大改进”。

明确审批权限:设定清晰的审批权限,确保可能影响型式一致性的变更必须得到最高管理层的批准。

保留完整记录:所有变更的申请、评审、批准及实施记录应归档留存,以备核查。

第十条(加强供应链与质量控制)

建议获证企业将型式一致性要求延伸至供应链管理。

关键零部件管控:对影响计量性能的关键零部件供应商进行严格认定与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变更供应商时,建议重新评估对型式一致性的影响。

强化进货检验:对关键零部件实施严格的进货检验,建议验证其是否符合批准型式所要求的技术规格。

第十一条(开展定期自查与培训)

建议获证企业建立主动合规的内省机制。

实施定期自查:建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型式批准合规性专项自查,核对产品实物、技术文件与批准证书的一致性。

组织专项培训:建议定期对管理层、技术、质检、采购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培训,强化全员合规意识。

第十二条(常见违法风险提示)

获证企业需高度警惕以下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擅自改变批准型式: 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的,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出厂检定: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指引效力)

本指引为行政指导性文件,旨在为获证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清晰指引,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指引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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