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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在即,企业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参考模板

   2026-11-04 食事求释896
核心提示: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作为委托方的全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活动(含OEM/ODM、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类委托生产等符合113号令委托生产定义的合作模式)。根据113号令第三条,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一、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作为委托方的食品委托生产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管控受托方准入、生产、检验、出厂销售、追溯等各环节风险,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企业内控要求,依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GB 1488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作为委托方的全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委托生产活动(含OEM/ODM、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类委托生产等符合113号令委托生产定义的合作模式)。
 
  根据113号令第三条,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专项法规执行。
 
三、术语与定义
 
  食品委托生产: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依照《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生产食品,符合前述情形的,适用本制度。仅许可商标使用、不参与产品配方工艺和交付控制,不符合食品委托生产构成要素的,不适用本制度。
 
  委托方:本公司,即提出委托生产要求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的一方。委托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受托方:接受委托、按照委托方要求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交付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
 
四、部门岗位职责
 
  1.食品安全总监
 
  审批本制度、受托方准入名单、委托生产合作合同;
 
  统筹委托生产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审核受托方年度食品安全评价报告;
 
  发生委托生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时,牵头启动停产、召回、上报监管部门;
 
  监督食品安全员落实全流程委托生产管控、档案留存、监管报告义务。
 
  2.品控部(食品安全员)
 
  负责受托方资质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现场查验、资料归档;
 
  委托生产合同食品安全条款审核、标签标识合规审核;
 
  委托生产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首次/变更/终止报告;
 
  受托方驻厂/定期巡查、生产过程监督记录;
 
  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核验、成品抽样送检、留样管理;
 
  委托生产全流程档案归集、保管、到期销毁;
 
  受托方年度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不合格受托方整改跟踪;
 
  不合格产品召回、投诉溯源、风险处置。
 
  食品安全员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具备识别防控风险的专业知识。
 
  在监督中发现受托方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有权当场要求受托方暂停相关批次生产,并立即报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在24小时内研判并决定是否要求受托方全面停止委托生产活动、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
 
  3.采购/业务部
 
  负责受托方开发、商务洽谈,配合品控部完成资质核验;
 
  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同步提交品控部审核食品安全条款;
 
  原辅料、包材供需对接,禁止授意受托方使用不合格物料;
 
  订单下达、成品交付对接,配合品控部开展现场监督、召回执行。
 
  4.研发部
 
  输出受控版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关键控制点、内控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负责对受托方进行技术交底、工艺变更审核。
 
五、委托生产管理
 
  (一)受托方准入与资质审核
 
  受托方准入实行资质审核+现场核查+年度复评机制,未达标企业严禁合作。
 
  1.准入资质
 
  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生产范围完全覆盖委托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生产。
 
  依据113号令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应当包括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生产场地、设备设施、卫生条件、检验能力符合GB 14881规范要求;近3年内无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抽检不合格记录;具备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关键工序管控流程及追溯体系。
 
  2.必备审核资料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含副本品种明细);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近12个月市场监督抽检报告;
 
  厂区布局图、生产车间洁净度检测报告(高风险食品);
 
  质量管理制度、设备校验记录、人员健康证台账。
 
  3.现场审核重点
 
  委托方团队实地核查厂区环境、车间卫生、分区隔离、防交叉污染措施、人员操作规范、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管控、成品检验、留样管理、追溯记录等,审核不合格直接否决合作资格。
 
  4.动态管理要求
 
  建立受托方合规档案,每年至少1次全面复评;受托方发生换证、迁址、工艺升级、设备改造等重大变更,需重新审核准入。
 
  5.资质查验记录保存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保存期限按本制度第(十一)条执行。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人员配备
 
  委托方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针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受托方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验制度;
 
  委托生产合同报告管理制度;
 
  原辅料控制管理制度(若提供原辅料时);
 
  食品标识审核制度;
 
  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制度;
 
  抽样检验制度;
 
  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制度。
 
  2.人员配备要求
 
  食品安全总监应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具备识别防控风险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过程控制要求;具备建立执行制度、落实风险防控的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该要求来源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抽考结果应纳入岗位考核。
 
  (三)委托生产合同管理
 
  所有委托生产业务必须签订书面正式合同,经品控部合规评审通过后方可生效。依据113号令第九条,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1.合同必备食品安全条款
 
  委托双方的资质;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此外,合同还应当明确加工产品的规格、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和地点、仓储、装卸货安排费用及付款方式,同时对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等进行约定。
 
  2.合同禁止性规定
 
  合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委托方不得怂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活动。
 
  3.合同台账管理
 
  建立《委托生产合同台账》,记录合同编号、受托方名称、产品名称、签订日期、报告日期、到期日、变更记录、合同状态等字段,台账应与资质档案、报告回执、监督记录关联,便于追溯。
 
  (四)委托生产报告制度
 
  委托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委托生产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编号、食品类别、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
 
  报告内容有变化、合同终止或者委托双方证照被撤销、吊销的,应当自变化发生、合同终止或者证照被撤销、吊销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提交报告材料。
 
  (五)原料管理
 
  委托方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委托方对所提供物料负责。
 
  委托方作为供货者的,受托方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委托方不得拒绝、阻碍、干扰。若由受托方采购,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采购行为和进货查验情况进行监督。
 
  委托方不得授意受托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料。
 
  (六)生产过程监督
 
  1.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受托方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产品配方和执行标准、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生产记录等事项的风险管控情况。
 
  委托方采购/业务部下达订单或生产指令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简化工艺、降低标准或使用替代物料;品控部对生产指令的合规性有否决权。
 
  2.监督方式
 
  委托方可以采取自行派出人员或者聘用第三方机构驻厂、巡查等形式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实施监督。
 
  鼓励委托方采取信息化手段实施监督。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监督频次
 
  由委托双方根据具体委托生产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监督频次,确保委托方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委托生产过程中的风险问题。
 
  建议高风险产品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监督,中低风险产品每半年不少于1次。
 
  4.定期检查评价
 
  委托方应当定期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检查评价内容:
 
  检查委托生产相关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环节是否按要求管理;
 
  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专业知识技能并履职到位;
 
  提供的原辅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是否按要求抽取委托生产食品进行检验;
 
  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故隐患;
 
  发现问题是否及时召回处理。
 
  发现受托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委托方应当要求受托方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要求受托方立即停止委托生产活动,并向受托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监督记录
 
  委托方应当记录其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相关记录由委托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七)质量检验与留样
 
  产品出厂前,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委托方应当核验受托方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成品抽样送检。
 
  受托方应当按规定进行成品留样,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受托方提供样品并自行保留,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八)标签标识管理
 
  委托双方应当建立食品标识审核制度,在量产/首批交付前完成标签合规审核,并记录保存;
 
  委托方对提供给受托方的标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信息、产品名称、执行标准、配料表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审核确认责任,受托方对标签标注的规范性和法规符合性进行复核。
 
  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者“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
 
  标签标识还应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日期标注清晰度、字体高度等要求。
 
  (九)产品运输与仓储
 
  明确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运输和交付控制进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产品贮存要求。
 
  涉及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应当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准运证查验、运输容器核验等相关规定。
 
  (十)不合格品管理与召回
 
  受托方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第一时间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置和召回管理制度,明确召回启动条件、召回流程、处置方式,并如实记录召回实施过程和结果。委托生产产品的召回信息中需增加受托方信息。
 
  (十一)文件与记录管理
 
  委托方应当保存好委托加工相关的合同、资质查验记录、生产监督记录、检验报告、报告回执等文件。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品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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