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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冷藏冷冻仓库食品贮存行为的告知书

2026-09-24 09:067030
全市各冷藏冷冻仓库经营管理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冷藏冷冻仓库食品贮存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仓储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冷藏冷冻仓库食品贮存行为提醒告知如下,请各相关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冷藏冷冻仓库合规管理要求
 
  01
 
  自有冷藏冷冻仓库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有冷藏冷冻仓库或外设租赁冷藏冷冻仓库,应当严格落实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依法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具体报告流程见附件1)。
 
  2、完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配备1名冷藏冷冻仓库食品安全管理员,制订或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自查措施。
 
  3、规范贮存管理。地面应做到硬化,保持清洁,防止积水。严格落实生熟、食品与非食品分区分类存放制度,执行“先进先出”原则。贮存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堆放须离地、离墙不低于10厘米,距顶棚不低于50厘米。加强临期和不合格食品贮存管理。严禁在冷库内贮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杂物。加强温湿度管控,冷藏温度应保持在0℃~10℃,冷冻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仓库外部需具备便于监测的温度计并记录温度,定期除霜除冰,确保设备24小时不间断正常运行。
 
  02
 
  第三方冷库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方冷库),除遵守上述基础规范外,还须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流程见附件2)。
 
  2、加强日常管理。应当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岗位职责。建立贮存委托方档案,签订《冷冻冷藏食品贮存服务食品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委托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3、严格食品入库、出库管理。对入库代贮的食品,应当逐批次查验并留存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严禁接收腐败变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等违法违规食品。要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食品的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入库、出库查验各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确保全程可追溯。
 
  二、严守法律底线,主动履行报告义务
 
  各冷藏冷冻仓库经营管理者在日常检查和接收食品时,如发现以下情形,应当拒绝入库,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1.委托方无合法资质的;
 
  2.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来源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依法配合监管,主动接受监督
 
  各冷藏冷冻仓库经营管理者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挠、隐瞒;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要及时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若发现贮存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贮存服务,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明确法律责任,严守合规底线
 
  若违反上述要求,存在未及时报告、未取得备案擅自经营、贮存温度不达标、台账记录不全、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明知食品存在违法问题仍提供仓储代管服务、协助藏匿或篡改日期的,将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市各冷藏冷冻仓库经营管理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迅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行立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



日期: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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