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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市监信〔2025〕2号)

2025-08-06 17:318850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现将《浙江省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8月28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浙江省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实施方案

为加快健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体系,进一步深化“信用浙江”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就在全省实施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信用浙江”“531X”总体框架体系下,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夯实信用信息基础,推进信用综合评价,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强化信用赋能助企,激发主体内生动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以信用环境的改善,促进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发展环境持续向好向优。到2025年底,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进展明显,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融资征信等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基本构建,“信用+”应用场景在多个领域取得成效,守信主体获得感有效提升,失信联合惩戒有效落实。到2027年底,经营主体信用基础更加厚实,信用评价更加科学规范,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应用常态化,“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信用监管服务机制更加完善,经营主体诚信意识不断增强,整体信用环境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举措

(一)聚焦夯实基础,深化数据归集共享

1.全面归集主体信用数据。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基础,以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为支撑,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归集涉及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主体报送数据、内部履职数据和外部共享数据,健全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持续拓展经营主体信用数据归集范围,实现各部门表彰奖励、投诉举报、司法裁判等涉及信用状况的数据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编目上架、动态更新、有效归集。

2.深化涉企信息共享共用。由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总负责,各数源单位分工协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数据共享标准和程序,按需提供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服务。健全长三角市场监管领域信用数据共享机制,持续丰富数据资源共享内容,加强数据分析和应用。依法依规向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开放经营主体信用数据,通过授权查询、核验比对、建立可信数据空间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拓展“企业码”查信、用信场景,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手机扫码获取经营主体信用信息。

3.加强信用数据质量治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强化数源单位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建立数据异议反馈、核查、修正机制,持续提高经营主体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及时性。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与“信用浙江”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抽查比对,适时通报比对结果,督促数源单位加强自查和整改,不断提升信用数据质量。

(二)聚焦精准画像,构建综合评价体系

4.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公共信用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融合发展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以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结合各自行业或监管特点,细化评价维度、量化评价标准,综合采用综合评分、基准扣分等方法,构建科学完备的指标体系。从经营主体资质、经营活动、行政监管记录、司法裁判信息、合同履约情况、社会评价反馈等维度,分类设计评价指标。依据行业监管重点,差异化设置指标权重,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5.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推动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为重点开展信用评价,依法依规公示评价结果。建立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申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及时核验校正评价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经营主体。探索以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构建区域性、行业性信用评价机制。

6.鼓励社会化市场化评价。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市场运营管理方、平台企业等第三方机构以自愿为原则,对会员单位、场内经营者、平台内商户等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分类评价,通过多元主体参与提升信用评价的灵活性与实用性。支持经营主体对照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估,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企业设立、运营、融资、扩张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环节。

(三)聚焦实战实用,提升信用治理效能

7.深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主体实施差异化管理。以“无事不扰”为常态,对信用好、风险低的经营主体实行“无感监管”。同时,对信用差、风险高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实施靶向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选取“一址多照”“一人多企”“查无下落”等重点指标实施监测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及时处置风险隐患。

8.依法开展失信惩戒。从严查处重点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执法办案机构与信用监管机构的衔接,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建立健全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互通和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相关责任主体在政府采购、行业准入、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采取禁入和限制措施。畅通“行刑衔接”后续监管渠道,进一步发挥信用惩戒对经营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威慑力。

9.拓展守信激励场景。在公共服务、荣誉表彰、金融信贷等领域打造重点应用场景。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等环节的常态化应用,增强守信主体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财政支持和税收便利等方面的获得感。推动各部门将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或信用合规水平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基础标准或重要考量。探索与金融机构共享信用监管信息和评价结果,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四)聚焦赋能助企,优化信用服务体系

10.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广泛推广应用信用承诺制。梳理信用承诺事项标准化清单,统一规范办事指引,推动信用承诺在事前事中管理服务环节“能应用尽应用”。健全完善信用承诺公示制度,鼓励经营主体在公示系统或“信用浙江”主动公示信用承诺,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实施履约践诺事后核查,将核查信息纳入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及评价体系。

11.优化信用修复服务。编制信用修复工作指引,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过程中,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条件、途径和程序,便利失信主体重塑信用。加强协同联动,更大力度推动实现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信用浙江”、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同步修复。探索将双随机抽查、食品抽检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生的负面信息纳入信用修复范围。

12.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多元化信用服务业态发展,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查信、用信、增信等方面开发更多满足经营主体多样化需求的信用产品。推动制定信用信息采集、评价、服务等环节的统一标准,避免市场无序竞争。严惩虚假评价、信息泄露等违规行为,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

三、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由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上下联动、各司其职、抓好落实。主动谋划“信用+”应用场景,及时总结提炼、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动千万经营主体信用工程走深走实。强化数字赋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信用监管和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强资金、人才等要素保障,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经营主体诚信宣传活动,为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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