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全肉,现就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醒告知如下:
一、肉制品原料质量把控环节(线下、线上所有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1.严禁采购、销售、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或使用未切除“三腺”、病变淋巴结及病变组织的“槽头肉”。
2.严禁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含走私肉)。
二、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小作坊)
3.严禁未经许可或登记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
4.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许可证号或者伪造产地等生产肉制品。
5.严禁使用猪鸡鸭肉生产牛羊驴肉制品,或者在生产牛羊驴肉制品时掺入猪鸡鸭肉。
6.严禁在肉制品生产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
7.严禁肉制品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符。
三、线下肉制品经营环节(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火锅食材店、便利店、烧烤店、火锅店、牛<羊、驴>肉馆等)
8.严禁使用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
9.严禁使用猪鸡鸭肉制品冒充牛羊驴肉制品。
10.严禁采购、销售、使用“三无”肉制品、“山寨”肉制品、“过期”肉制品。
四、网络销售、餐饮环节(电商平台、网络直播间)
11.严禁在网络交易平台或直播间对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12.严禁销售、使用“三无”“山寨”等假冒伪劣肉制品。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