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你好,我们是食品生产企业的,目前有一款组合产品计划生产。它由4个不同品种(是茶叶制品类和咖啡制品类)组成。其中2个品种由其他企业委托另外其他企业生产的,有单独的包装标签标识;然后另2个由我们企业生产,无单独的标签标识。最后4个品种组合在一个非可透视的外包装盒内。那么我们在外包装盒上直接标示这4款不同品种的标签,盒内不做单独品种标签,这样是否合规。还有,我们这个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吗?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标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编著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条款释义》,食品生产是指在固定的厂房(场所),使用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行为。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