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5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安阳市北关区某粮油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3月4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安阳市北关区某粮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使用“星湖”及其图案的星湖牌乙基麦芽酚(食品添加剂),经“星湖”及其图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单位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判定为“不是该厂生产的产品”,判断该店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在未查验其销售的星湖牌乙基麦芽酚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的情况下,购进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星湖牌乙基麦芽酚,并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未留存食品添加剂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阳县某百货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9日,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阳县某百货门市部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1件崂山啤酒,生产日期为20240906,保质期:18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留存食品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林州市某油坊生产油脂酸败的葵花油案
2024年8月21日,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林州市某油坊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油坊对生产的某批次葵花油酸价不符合GB 2716-201815要求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该批次葵花油全部售出。
当事人生产销售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安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和违法宣称功能“食品”案
2024年5月7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阳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现场发现“16联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固体饮料,笔记本电脑上课件内有对“16联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功能和效果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该公司主要通过店员讲解PPT课件、播放视频对该产品功能和效果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来销售产品。
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河南省某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25日,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省某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对生产的某批次腐竹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无异议,该批次腐竹已全部销售完毕。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内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