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2002/994/EC号决定的附件根据本决定的附件进行修订。附件第一部分替换为以下内容。来自中国、拟供人食用或用作动物饲料、无需第3条所述声明即可获准进口进入欧盟的动物源性产品清单:水产品,但通过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去壳和/或加工过的虾、通过在天然淡水中捕捞获得的克氏原螯虾(Procambarus clarkii)除外;明胶;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1333/2008所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46/EC所规定的拟用作食品补充剂或用于食品补充剂的物质;供人食用的维生素D3,及其生产所用的前体,但须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853/2004附件三第十六节所规定的高度精制产品(脂肪衍生物)的特殊处理要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1069/2009所规定的宠物食品;硫酸软骨素、氨基葡萄糖和壳聚糖,视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No 68/2013所规定的饲料原料;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1831/2003用作饲料添加剂的维生素D3,及其生产所用的前体,拟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1069/2009所规定的养殖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L-半胱氨酸,以及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 1831/2003用作饲料添加剂的L-半胱氨酸;
(2)该条例将于官方公报公告后第20天生效,并具有完全约束力,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
更多详情参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6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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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