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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案释法】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五期)

   2026-07-26 黄浦市场监管微信号308
核心提示:为持续巩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成效,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现将查处的4起网络餐饮违法案件予以公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持续巩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成效,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现将查处的4起网络餐饮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上海兢靖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徐家汇路分公司提供数量短缺的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17日,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外卖店铺销售的猪扒包和鸡翅份量与平台标注不符,存在缺斤短两问题。
 
  经查,该店自2025年9月5日起在淘宝闪购平台“兢杰冰室(凯德晶萃店)”销售“瀑布芝士猪扒包”(标注约500g)和“瑞士汁鸡中亦”(标注约250g)2款案涉菜品。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上述猪扒包核称重量仅为279.02g,短缺220.98g;鸡中亦核称重量仅为121.53g,短缺128.47g,均不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网络餐饮经营中典型的“缺斤短两”案例。商品质量与数量是经营的基本底线,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足量销售要求,杜绝“线上标注虚高、线下实际缩水”的欺诈行为,坚守诚信经营与食品安全双重底线,以合规经营积累市场口碑。
 
  案例二


  上海睿东屋餐饮有限公司黄浦徐家汇路分公司


  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2月23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268号B2层10号的“寸屋拉面”店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入网经营,但在后厨冰箱内查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包括五花肉卷21条、梅肉卷28条及鸡骨架1包。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反映出部分餐饮企业对食品原料准入把控不严。随着网络餐饮业态快速发展,后厨原料安全是食品安全的生命线。本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可溯、质量合格,坚决杜绝使用无标签、无合格证明的“三无”原料,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三


  上海佳家甬江春大酒楼有限公司


  擅自变更经营布局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4日,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55号底层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现场查见该场所内设有多个独立食品制售档口。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已入驻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开展线上经营;其场地内部分餐饮档口为自行增设的食品加工点位,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手续。另查明,当事人此前曾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被我局依法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反映了部分餐饮经营者抱有侥幸心理,私自改造、增设加工点位。本案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不能擅自调整场地功能、增设加工档口,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主动评估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四


  上海市黄浦区美果佳园饮品店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1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杨梅检测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指标不合格,随即开展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外卖店铺名称为 “切果 NOW!(黄浦店)”,主营现切鲜果、整份鲜果外卖销售业务。5月15日,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杨梅,随后上架外卖平台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同步将上游供应链企业、水果批发商户及品牌总部相关违法线索,分别移送属地监管部门开展溯源追责。
 
  案例警示
 
  本案是网络餐饮鲜果经营环节的典型抽检不合格案件,暴露出部分线上鲜果经营商户对上游食用农产品的品质管控存在短板,溯源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全面核查食材质量安全指标,坚决杜绝购进、销售添加剂超标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日期:2026-07-26
 
行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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