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清洗消毒是保障餐饮安全的关键环节。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筑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监督抽检和执法整治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示,希望广大餐饮经营主体引以为戒,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全流程管理要求,切实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就餐环境。
案例一:永登县陈作林陈记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5年10月10日,永登县陈作林陈记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辖区市场监管局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并给予警告。2026年6月,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复查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登新名牛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5年10月10日,永登县新名牛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辖区市场监管局向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并给予警告。2026年6月,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复查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七里河区老同学开锅涮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6年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柏树巷529-1号七里河区老同学开锅涮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抽样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
案例四:兰州粒粒湘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6年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47号兰州粒粒湘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抽样品的大肠菌群及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日期:2026-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