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依法处置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现公布首批典型案例。
一、对巫某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巢湖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巫某某投诉,主要反映巢湖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嫩肉粉”产品名称标注字体过大,未能真实反映食品属性,易误导消费者,要求经营主体予以赔偿。
【综合研判】对于巫某某的投诉情况,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查,自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巫某某累计发起投诉5946次、举报6634次,投诉举报范围覆盖广东、河南、福建、安徽等28个省份,投诉举报品类高度集中于食品类,且投诉内容、诉求高度同质化。其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范围与普通消费者正常生活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牟利维权目的明显。
经研判,巫某某的消费及维权行为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正常生活消费需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普通消费者维权范畴。
【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巫某某涉案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二、对李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一次性收到李某关于反映肥东县某超市销售香辣味卤鸭脖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投诉举报信件共8份。投诉内容均集中于食品标签、条形码等问题,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综合研判】对于李某的投诉情况,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启动综合研判机制。经查,2026年1月1日至4月21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李某通过信件邮寄的投诉举报共46件,涉及辖区内多家超市经营单位,且李某对其购买的所有商品均单独进行投诉举报、索要赔偿。经研判,李某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结合其投诉频次、投诉对象集中度、内容格式化程度以及诉求表述等特征,明显异于普通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表现和逻辑,牟利性目的明显。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肥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
四、赵某、石某、李某等借消费维权实施诈骗、敲诈被治安处罚和刑事打击案
赵某、石某在合肥市蜀山区一家火锅店内就餐时“吃出”烟蒂,与商家发生纠纷并提起高额索赔。经查二人在合肥、上海、武汉、苏州等地多次以菜中吃到烟蒂为由敲诈餐饮商家,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商家合法权益,二人已被合肥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合肥一男子在网购平台购买白色女式睡衣,收到货后谎称收到的是黑色男式睡衣,申请退货后将自己穿过的黑色睡衣退回商家并收到全额退款,商家察觉受骗后报警,合肥警方查实其确有掉包行为构成治安诈骗,依法给予行政拘留9日等处罚。
李某、张某多次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买食品、化妆品等,将毛发、虫子等放进包装内,然后拍摄图片发送给商家客服,以商品有质量问题为由索赔,获利2万余元。二人已被合肥警方抓获归案并向商家退赔,经公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
日期:2026-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