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风险提醒函
各农贸市场开办方、入场经营者:
近期外地曝光多次食用农产品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农贸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市场开办方须履行入场管理义务
(一)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身份、联系方式、经营品种、产地、自查抽检问题处置信息,档案保存不少于停止销售后六个月,动态更新。
(二)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从严把关、批批速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三)定期检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督促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台账,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定期信息公示。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投诉电话、抽检结果、不合格农产品处置情况。
销售者须履行进货查验与记录义务
(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采购时向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或采购协议,凭证中应含有名称、数量、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收取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
(三)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四)不得采购、销售未按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法律责任提醒提示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开具、收取、查验、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请各市场开办方及入场经营者
立即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
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共同维护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
日期:2026-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