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压实入网餐饮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推出第七期典型案例,引导辖区餐饮商户自查自纠、合规经营。
/案例一/
上海市闵行区松之鑫餐饮店涉嫌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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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闵行区松之鑫餐饮店在售“牛肉小串”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样品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其制作“牛肉小串”的原料标签配料含鸭肉成分,不含任何牛肉成分,却以“牛肉小串”为餐品名称对外销售,虚构餐品原料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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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餐品核心原料为鸭肉而非牛肉,仍虚构餐品名称,隐瞒真实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真实、准确公示食品原料、配料成分、制作工艺、产品规格等核心信息,严禁通过虚构品质、虚假标注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二/
上海纳耀吉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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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6月1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纳耀吉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实际承接并制作、配送上海市闵行区耀哥餐饮店外卖店铺的全部订单,且订单公示小票仅显示已关停的上海市闵行区耀哥餐饮店信息,未标注自身实际经营主体信息,造成线上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主体严重不符,属于典型的“幽灵外卖”经营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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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以已关停的经营主体名义承接外卖订单、隐匿实际经营信息,导致监管部门与消费者无法精准追溯经营主体。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线上公示的经营主体、经营场所、许可资质、店铺信息等内容真实、准确、有效,若发生变更,须及时更新线上公示内容或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严禁以“换皮经营”“挂靠经营”等方式打造“幽灵外卖”,规避监管、误导消费者。
/案例三/
上海市闵行区常明餐馆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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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6月13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开展餐饮后厨线上检查时发现,上海市闵行区常明餐馆存在鼠患问题。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此前系统已2次智能预警其存在鼠患隐患,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天花板、下水道盖板存在破损漏洞,为鼠患滋生提供条件,随即责令其整改并予以警告,当事人虽完成硬件修补整改,但未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本次复查中,该店鼠患问题再次出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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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场所屡次出现鼠患,暴露出其问题整改流于形式、长效管控缺失的突出问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要求,配备有效的防鼠、防虫等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定期开展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持续保障经营场所卫生达标。
/案例四/
上海市闵行区荔燃小吃店涉嫌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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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6年7月16日,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市闵行区荔燃小吃店未按照餐品贮存要求管控配送温度。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其在售“蝴蝶酥”餐品标签明确标注贮存条件为“温度小于25度可密封常温保存15天,夏天冷藏保存”,但餐品实际配送过程中全程采用常温配送方式,易导致食品变质、滋生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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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漠视配送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未严格按照餐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开展配送,温度管控不达标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对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不同餐品的贮存、运输特殊要求,配齐专用温控设施设备,全程规范管控餐品配送环境,确保餐品从出餐到送达全流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供稿:食品经营科
日期:2026-1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