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引一出,企业最先问的是:原来那份《第23/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部分食品类别说明及例子》还有没有效?该以哪一份为准?食品伙伴网将两份文件逐项比对,梳理出关系判定与主要变化,供出口澳门及在澳门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参考。
一、两份文件不是简单替代:旧文件未被废止,但适用对象只到2027年3月31日
先给结论:市政署未废止旧说明文件,官网至今仍将其列在专题页“现行的行政法规”栏目下并与新指引并列;但两者各自对应的法规版本不同,旧文件自2027年4月1日起将失去适用对象。
依据有三:(1)新指引划定了自身适用边界,其“适用范围”第1条明确该指引仅适用于经第27/2026号行政法规修改后的第23/2018号行政法规;(2)旧文件锁定的是未修改的法规版本,其标题即为“第23/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部分食品类别说明及例子”,所列项目对应第27/2026号行政法规生效前的旧附件;(3)上位法已明确分类指引的发布机制,第27/2026号行政法规新增第3-A条,规定细化食品种类的指引由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以批示核准并公布于市政署网站,新指引即据此发布。
据此,企业的操作口径应当是:2027年3月31日之前,产品归类仍以现行法规及旧说明文件为准;2027年4月1日起,旧文件所列的“家畜肉类”“家禽脂肪”“掠食性鱼类”“特殊膳食用食品”等类别在新附件中已不存在,归类一律以新指引为准。两份文件不是同时有效的两套并行标准,而是前后接续的版本关系。
二、新指引增设了“分层适用”规则,这是旧文件没有的
旧文件只是一张对照说明表,唯一的规则性表述是文件末尾的注脚:“本文件各食品类别的食品例子仅供参考,且并未尽列。在进行具体产品之分类时,须优先以产品之原料作考量,并辅以其加工工艺作综合分析。”
新指引则正式写入两条使用规则,其中第2条是新增的技术规则: “当某种重金属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种类时,则该食品种类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但该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这条规则的实际意义在于:企业不必再逐一确认“我的产品是否被点名列出”。只要产品落入某个食品种类项下,该种类适用的限量即对其生效,除非附件另有排除。例如某产品归入“谷物碾磨加工品”,则附件中关于该种类的限量直接适用其下的各个具体品种。
三、分类对照:由大类走向品种穷举
两份文件的差异可分为文件层面与食品分类层面两部分。文件层面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 对比项 | 旧《部分食品类别说明及例子》 | 新《食品分类指引》 |
| 对应法规版本 | 第23/2018号行政法规(未修改本) | 经第27/2026号行政法规修改后的第23/2018号行政法规 |
| 使用规则 | 仅文件末注“例子仅供参考,并未尽列” | 增设“适用范围”第1、2条,含分层适用规则 |
| 编制方式 | 三列对照表,第三列逐项给常见举例 | 纯层级分类树,以品种穷举为主,举例仅保留在括号内 |
| 文件状态 | 更新于2026年7月,仍列于专题页“现行的行政法规”栏 | 2026年10月公布,列于“业界指引—食品类别”栏 |
| 对比项 | 旧《部分食品类别说明及例子》 | 新《食品分类指引》 |
| 食用菌 | 仅“食用菌”“香菇”两级 | 按品种细分并标注拉丁学名,如双孢菇、平菇、香菇、榛蘑、牛肝菌类、松茸、松露、青头菌、鸡枞、鸡油菌、多汁乳菇、羊肚菌、獐头菌、姬松茸、木耳、银耳等 |
| 鱼类 | “掠食性鱼类”(吞拿鱼、金目鲷、剑鱼、三文鱼) | “肉食性鱼类”(金枪鱼、金目鲷、枪鱼、鲨鱼) |
| 饮料类 | 包装饮用水、天然矿泉水、果蔬汁类、罐装饮料 | 细分为11类,含蛋白饮料、含奶饮料、碳酸饮料、茶饮料、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等 |
| 顶层类别调整 | 设“特殊膳食用食品”“脂肪涂抹物和混合涂抹物”“藻类调味品” | “特殊膳食用食品”改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不再单列脂肪涂抹物、藻类调味品;新增“冷冻饮品”大类 |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食用菌:新附件中不同重金属项下的分档组合并不相同。以镉为例,香菇及其制品为0.5 mg/kg,羊肚菌、獐头菌、青头菌、鸡油菌、榛蘑及该等食用菌的制品为0.6 mg/kg,松茸、牛肝菌、鸡枞、多汁乳菇及该等食用菌的制品为1.0 mg/kg,松露、姬松茸及该等食用菌的制品为2.0 mg/kg,木耳及银耳为0.5 mg/kg(以干重计)。企业须先用指引把产品定位到具体品种,再回到附件查该品种在对应重金属项下的限量,两个步骤缺一不可。
小结
新指引的公布,意味着澳门重金属新规的执行链条已经补齐:法律法规规定限量,分类指引负责把产品“归类到位”,二者2027年4月1日起同步适用。对企业而言,真正的风险不仅仅在限量数值本身,还包括准确归类——归错一个类别,适用的限量可能相差数倍,尤其是食用菌、鱼类制品、饮料、巧克力等本次细化幅度最大的品类。
食品伙伴网提醒出口澳门及在澳门生产经营的食品企业:一是自生效日起按新指引重新核对自有产品的类别归属,重点核查食用菌、鱼类及其制品、饮料、巧克力、婴幼儿食品五大类,勿再沿用旧说明文件的分类口径;二是注意“其他类”的兜底作用,未落入任何明确类别的产品归于该类别,其适用限量可能与预期不同,宜提前确认;三是第3-A条建立了以批示更新分类指引的机制,指引属动态文件,建议将市政署“业界指引—食品类别”栏目纳入定期跟踪清单;四是本次修订未设过渡期条款,产品检测与配方调整应安排在2027年4月1日之前完成,建议将重金属项目检测纳入2027年度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