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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2026-10-28 宿迁市场监管微信号562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宿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聚焦制售假酒、掺假掺杂、“两超一非”、假冒侵权、虚假商业营销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示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现将有关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今年以来,宿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聚焦制售假酒、掺假掺杂、“两超一非”、假冒侵权、虚假商业营销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示广大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现将有关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销售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4月6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某酒业销售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公司二楼办公室内查见待售的“蓝之蓝”系列白酒共计25箱,其中包括“蓝之蓝6T”7箱、“蓝之蓝9T”8箱、“蓝之蓝1979”6箱、“蓝之蓝Q5”4箱。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蓝之蓝”系列白酒属于侵犯其“蓝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购进并储存该系列侵权白酒用于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包装材料生产酒类产品案
 
  2026年2月6日,宿迁市市场监管局和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区的某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在自身包装车间内正组织人员生产包装苦荞酒(黑荞)露酒,规格为净含量500ml×6,包装车间内正在包装生产的涉案产品共98箱,已完成包装的成品45箱;包材库房内同款式已包装成品336箱;上述产品外包装箱、纸质包装盒及玻璃酒瓶瓶身标注的监制商均为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商标注为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实际生产主体不符。当事人将他人专用的包装材料用于自行生产的酒类产品,且标注的监制商、生产商信息与实际生产主体不一致,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发布虚假酒类广告案
 
  2026年3月31日,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某抖音账号通过抖音直播间售卖所谓“特供酒”商品,直播过程中宣传“父亲是人大代表”“酒是他老战友拿过来给我用的”“能喝它的人肩膀上都是‘条条杠杠’星星点点挂满胸口”等内容,并附直播宣传片段视频。经查,当事人在抖音直播间推广销售涉案酒类商品过程中,虚构特殊供应渠道、特殊身份关联内容,对商品来源、品质、受众定位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白酒案
 
  2026年1月 26 日,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购买到江苏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盱泉大曲”,其标签标示:生产日期: 2023年 11 月 16 日;产品类型:固液法白酒,但是在该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有食用香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于 2026年1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盱泉大曲”。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盱泉大曲”是其2023年11月16日生产的。根据 GB/T15109-2021 中 3.5.8 对固液法白酒的定义,固液法白酒以液态法白酒或以谷物食用酿造酒精为基酒,利用固液发酵酒醅串蒸或浸蒸,或直接与固态法白酒按一定比例调配而成,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的白酒。上述“盱泉大曲”标签标示的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但其配料中却标示了食用香料,违反了该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科



日期:2026-10-28
 
地区: 江苏 宿迁市
行业: 酒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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