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聚焦"有助于抑制餐后血糖上升"相关功能性原料或成分的功能宣称管理。根据修订内容,食品若使用具有抑制餐后血糖上升作用的功能性原料或成分,并在标签或广告中标注、宣传该功能,须同时满足两项要求:一是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中所列的甜味剂;二是必须符合相应的低糖标示标准。换言之,凭借甜味剂实现低糖、并以低糖为卖点的食品(如低糖碳酸饮料),不得再标注"含有可抑制餐后血糖上升的某某成分"等功能性宣称。
修订通过在附件1第2节"功能性标示食品个别营养成分标准"中新增条款落实上述限制,并同步更新功能性标示的图文呈现方式,要求标示内容清晰、易读、便于消费者理解。MFDS表示,随着体重管理与健康饮食意识提升,含甜味剂低糖食品消费增加,若此类产品标注降血糖相关功能宣称,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有助于餐后血糖管理,甚至在不实认知下无节制食用而带来健康风险,故须加以限制。该告示依据《食品标示广告法》第8条及同法施行令第3条,经国务调整室审查后发布。
| 项目 | 具体规则 |
| 适用宣称 | 标示、宣传“有助于抑制餐后血糖上升”的食品(含添加难消化性麦芽糊精等对应功能性原料的产品) |
| 甜味剂限制 | 产品不得使用韩国《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列明的甜味剂 |
| 低糖指标 | 必须满足韩国低糖标示标准:固体食品每100g糖≤5g;液态食品每100ml糖≤2.5g |
| 例外说明 | 新规不禁止含甜味剂低糖食品正常生产销售,仅禁止该类产品使用血糖相关功能性宣称 |
| 实施时间 | 2028年1月1日,设置过渡期供企业调整配方、标签及宣传材料 |
合规提示:出口韩国的一般食品企业须核查配方与标示,含甜味剂且主张低糖者不得标注抑制餐后血糖上升功能,须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合规调整。
日期:2026-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