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如下:
一、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并对其举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接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协管员和信息员,依照《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现场指导。
三、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要远离污染源,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完善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措施,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保持环境清洁。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承办厨师及帮厨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宴席承办厨师、帮厨人员要身体健康,具备食品安全常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用流动水及时洗手。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及帮厨工作。
五、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要选择证照齐全的商户,索要票据并妥善保存。不采购、制作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和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凉菜即时制作及时食用。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冻)保存。禁止采购发芽土豆、鲜黄花菜、四季豆等容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严禁使用野生菌(包括干野生菌)和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制作的食品(包括自行配制的药酒及其他食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饪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六、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生熟用具分开,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加工、贮存要分开,坚决杜绝交叉污染;隔夜食品要冷藏保存,再次食用前要彻底复热;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食品要隔离保存,避免误拿误用,农药、兽药不能存放在加工及就餐场所内。对宴席食用的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不少于125g,并在0℃~8℃冷藏储存48小时以上。
七、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所用的散装白酒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并索取票据、凭证。不购买无产品标识、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和流动摊贩销售的散装白酒。建议优先选购正规商家获证企业生产的追溯性较强预包装酒品,禁止使用来源不明的散装白酒、家庭自酿酒、自制泡酒、配制酒等酒品。使用甲醇、丙醇等醇基液体作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包装物粘贴醒目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不要误食。不得在灶具外的食品加工、就餐场所放置醇基燃料,严格专人专位管理,严禁同白酒混合存放。
八、农村集体聚餐(宴席)举办者要做到勤俭节约不浪费,办理酒席不攀比,适度即可、合理搭配、精打细算,自觉抵制聚餐浪费行为,努力做到“光盘行动”。文明聚餐,不要劝酒、斗酒、酗酒和过量饮酒。
九、及时发生问题要及时报告。餐后发现就餐人员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时,应当及时就医治疗,并向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参加聚餐的群众发现聚餐活动有安全风险时,可以向举办人(承办人)提出意见,及时提醒其改正。也可以向乡镇(街道)报告或拨打12315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楚雄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1月5日
日期:2026-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