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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农文〔2022〕5号)

   2022-01-12 801
核心提示:为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生态环境局:

为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7日

附 件

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各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遏制增量、消化存量、有效回收、集中处理,力争到“十四五”末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30年底基本实现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二、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动回收处理体系及相关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组应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合理布设县(市、区)、乡(镇)、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并明确管理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要依法依规处理。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资源化利用单位、无害化处理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构成环境违法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回收处理体系。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开展回收处理,建立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和回收、转运、处理有效衔接的综合管理体系。乡(镇)建立定点集中回收点并开展分拣、统计工作,以村为基础开展收集;设置回收箱,发动广大村民积极收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回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化机构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安全无害贮运。村组按规定设置回收箱,标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专用”。乡(镇)设置的回收站应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县级设置的贮存地点应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远离水源和热源,有条件的可配备压缩打包设施,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具备防雨、防渗漏、防遗撒功能的运输工具定期转运,有条件的县(市、区)应配置专用车辆(喷涂“农药包装废弃物”字样),运输环节实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无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相关单位要建立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环节交接台账,详细记录交接时间、数量、交接人员等信息,交接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

(三)推动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资源化利用单位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浪费,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资源化利用单位禁止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垃圾焚烧厂和垃圾填埋场应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焚烧和填埋,不得拒收。

(四)加强源头治理。农药使用者在施用农药过程中应通过多次清洗等方法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鼓励农药生产企业采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理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各类规模使用主体应养成大包装农药使用习惯,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农药包装再利用水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实施农药减量控害行动,强化统防统治能力、提升绿色防控水平,加快先进植保机械和高效环保农药推广应用,通过降低农药使用量减少废弃包装物的产生。

(五)加强监督管理执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指导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建立回收台账,统计并记录有关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移交数量等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同时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信息化追溯系统。加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已建成全域一体、城乡融合的市场化保洁机制的,作为市场化保洁内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收得起来、运得出去、处理得好。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考核评价、部门联动、调度及宣传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溯源制度,完善生产、销售、使用台账,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监督。

四、有关责任

(一)省辖市和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站(点)管理者未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作为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把回收处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定期开展全域农药包装废弃物清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小农户、经营门店等各类农药使用者与销售者做好回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定期组织辖区各村组收集散落在田间、沟渠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县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成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专班,结合行业特点和地方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协调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并及时开展工作情况调度,年底将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生态环境厅。

(二)做好宣传培训,加强示范带动。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介,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要正反结合,既要宣传各地优秀做法,又要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营造“认识到位、行动自发、参与积极”的社会与市场氛围。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责任和法律意识。要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示范市、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注重梳理总结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树立一批工作样板,做好经验交流推介,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的示范效应。

(三)强化资金保障,鼓励多元投入。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理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及时核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逐步建立政府扶持、市场主体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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