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25〕13号)要求,我委将于5—7月组织开展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已备案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特别是实验室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已批准但未按法律法规要求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开展演练情况;菌(毒)种和样本运输、保存、使用、销毁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各类记录和档案保存情况;2024年以来涉及非洲猪瘟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论文发表情况。
三、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实验室自查。各相关单位要仔细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实验室自查工作,并梳理近3年发表的涉及非洲猪瘟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研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履行好实验室备案责任,及时更新在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信息。各相关单位要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附件2),并于5月20日前连同自查报告(见附件3)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辖区农业农村委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区级检查。5月至7月,各相关区组织对辖区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市级抽查。7月至8月,我委将组织本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对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开展实地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各区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检查各项工作,并于5月16日前将辖区联系人信息(见附件4)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7月20日前将辖区检查工作总结分别报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谢怀东 23113067;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陆亚男 62662075。地址:长宁区虹井路855弄30号;邮箱:scadczljs@163.com。
附件:1. 2025年度上海市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情况表
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论文发表情况统计表
3. 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提纲
4. 生物安全专项检查联系人信息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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