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25〕23 号),聚焦备案流程简化、企业责任强化等核心内容,进一步规范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该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并非行政许可,仅针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标或地方标的企业标准开展存档备查,若企业标准未严于相关标准或直接执行国标、地标,则无需备案。
备案流程优化是此次调整的重点:取消备案前公示、备案前后审查及备案水印、备案号等要求,全程实现 “网上办”。食品生产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 APP 搜索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在线办理,公众可登录 “浙江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 免费查阅下载备案信息,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仅对备案范围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确认。
在自我声明公开方面,通知引导企业落实自我声明公开制度,鼓励直接通过国家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上传公开执行标准并完成承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 APP 备案的信息,将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同步至国家平台,标准文本公开即完成备案。
管理模式上,备案工作将逐步转向事后管理,企业需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指标合规性负责,密切跟踪标准变化并及时调整。若备案标准经市场监管或社会监督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企业须予以改正;因生产调整等原因废止标准的,应在国家平台明示。
此外,通知鼓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制定保障安全、提升品质的企业标准,参与标准评价、比对及 “企业标准领跑者” 制度,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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