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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进入“小时制”时代 不主动召回将面临重罚

   2026-02-13 682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细化召回分级、流程时限、处理方式及法律责任,构建起更加严密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闭环。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细化召回分级、流程时限、处理方式及法律责任,构建起更加严密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闭环。

根据办法,食品召回按风险程度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须在24小时内启动;二级召回针对慢性中毒或一般健康损害,须在36小时内启动;三级召回针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须在48小时内启动。召回启动后,一级召回须10日内完成,二、三级分别为20日、30日。

办法明确,食品生产者发现产品问题须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经营者因自身原因导致问题的,由其主动召回;委托生产食品由委托方实施召回,受托方配合。召回计划、通知、公告须载明具体信息,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拒不召回或责令后仍不执行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从重处罚;未按时启动、未按要求制定召回文书、未保存记录等行为,逾期不改最高可罚五万元。

在召回食品处理方面,办法规定须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场。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经补救并明示后可继续销售。召回全过程须建立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保质期后6个月且不低于2年。

新规同时强化了第三方配合义务:网络平台须停止问题食品销售、刊载召回公告;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举办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召回信息。监管部门将建立召回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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