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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实际运营机构报告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2026年第69号)

   2026-06-01 876
核心提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123号令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的实际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请在广东省内开展网络餐饮业务的平台提供者实际运营机构主动联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事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123号令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的实际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请在广东省内开展网络餐饮业务的平台提供者实际运营机构主动联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事务。

联系人:蓝颖凡,联系电话:020-38835475。

特此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




 
地区: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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