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网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6-02 85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5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工作部署,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26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6〕9号)工作要求,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8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谭小娟,3864819)

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5〕54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工作部署,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26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26〕9号)工作要求,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减少重复和多头执法,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编制涉企“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规定和权责清单,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为基础,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梳理适用“综合查一次”检查的事项,制定涉企“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清单,明确和规范检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事项清单报送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形成市级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二)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实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的,原则上由法定的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含牵头,下同),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实施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牵头单位一般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牵头”原则确定,具体负责检查任务的组织实施、任务派发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主动申请或按照牵头单位组织安排,参与“综合查一次”工作。

(三)科学制定涉企“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重点行业风险管控要求以及高频高风险投诉事件监管需要,统筹考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日常检查,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计划名称、牵头单位、协同单位、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方式、起止时间、监管频次等要素,并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除外。其中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要应用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实施。

因办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线索、应急处置等开展的触发式检查,不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管理,但不得超过合理频次。

(四)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级确定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建立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上下级单位间执法检查结果的互认、共享,避免同领域单位短期内反复上门检查。强化对历史检查情况及结果的成果应用,合理增减检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涉企“综合查一次”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等次的检查对象,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

(五)规范行政检查流程。牵头单位与协同单位建立日常工作会商机制,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优化协调联动;按照事项清单和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各协同单位开展“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在开展检查前指定专人与检查对象联系对接,并在合理时间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最大程度减少对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的干扰。协同单位应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协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检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严格落实有关行政检查标准。开展行政检查前,由牵头单位会协同单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鼓励各事项单位制定协同检查表单,明确检查内容及标准,实现“一表通查”“一单反馈”,推动检查精准高效。企业有合理理由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的,可申请改变检查日期,针对同一检查改变日期原则上最多更改一次。

(六)全面推行“亮码入企”。依托“粤执法”平台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亮码入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涉企现场检查应当主动出示电子执法证及其行政检查二维码并登记被检查企业信息,接受被检查企业的核验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实时跟踪监测,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

(七)规范检查结果运用。行政检查结束后,能够当场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的,应当当场告知。对协同检查中有关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所有协同检查部门应当直接采用,不得重复实施。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合规经营指导。坚持过罚相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处置。检查未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归档或者结案;检查发现问题的,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处置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单位;问题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单位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八)优化服务管理。坚持自愿、合理、便民理念,做到对企业干扰最小化。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指导、走访等活动,应当以企业自愿为前提,企业有权拒绝。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手段,以任何理由参与、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开展无实效、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走访等活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负担。要深入推动将“综合查一次”工作与政策宣传、调查研究、精准普法工作相融合,深化“一查三用”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需求,切实为检查对象纾困解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涉企“综合查一次”的现实意义,加强对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注重末端,精准发力,确保涉企“综合查一次”制度顺利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事项牵头部门及协同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完善执法监管流程,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和机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认,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三)健全协作机制。依托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统筹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衔接、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涉企“综合查一次”工作高效落实。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未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效,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最大限度扩大涉企“综合查一次”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为“综合查一次”协同执法机制高质高效、规范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件: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版)

附件

   清远市涉企“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第一版)




 
地区: 广东 清远市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推荐图文
推荐法规
点击排行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