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活动,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四川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明确“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2026年2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明确全国统一的准运管理要求,为地方细化实施提供了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2026年2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的公告》,要求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为推动政策在我省细化落地,亟需在国家统一框架下,制定贴合我省实际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准运证核发流程、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高效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管理体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梳理研究。组织专人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照《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逐条梳理,结合我省政务服务改革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参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实施经验,分类整理、全面分析需要细化完善的条款。
(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意见,并按要求征求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多轮内部校核,重点对标国家政策的核心要求,确保条款合法合规、不与上位法冲突。
(三)明确优化方向。认真分析收集汇总意见建议,同时结合四川“放管服”改革要求,细化优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条款,优化办理时限、办事流程,赴基层审批窗口和相关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开展现场调研,提升办法的实操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七章四十二条。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许可范围等;明确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政务服务及电子化材料的相关要求。
(二)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细化准运证新办申请条件,明确专用运输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等核心要求;规范申请材料清单,明确了一次性告知等要求,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
(三)审查与决定(第十二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审查核查程序,要求对运输容器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明确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核查要点的事项,允许进行整改。规定了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要求。
(四)准运证和运输容器证明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了证照式样由总局制定,省局统筹管理,县级局负责发证。明确了载明事项和统一编码规则。要求经营者妥善保管证照,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展示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随车同行。
(五)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细化准运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等材料要求、办理时限,规范申请流程和办理要求。
(六)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许可管理部门应自觉接受经营者和社会监督。依据法定职责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分级督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对地方政府指定其他部门实施许可的特殊情形,要求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其明确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许可与监管衔接机制。
(七)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对散装运输、运输容器、重点液态食品三个关键术语作出定义,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需符合道路货物运输等管理规定;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和有效期。
附表部分细化了行政许可文书,明确了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式样等。
四、主要特点
(一)贴合实际,细化职责。明确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将准运证的受理、审查、决定、发放以及变更、延续、注销等具体管理权限统一赋予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承担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有利于贴近经营者需求、降低办事成本,实现“就近办、一次办”,同时压实了属地监管责任,确保许可与后续监管无缝衔接。
(二)突出实操落地,细化执行标准。针对现场核查、整改时限、申请材料等重点环节明确规范,厘清各类业务办理时限,完善新办、变更、延续、注销所需申请表、许可文书与现场核查表等制式材料,方便办事群众和基层监管人员。
(三)优化政务服务,提升办理效率。落实我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支持电子化申请材料、线上线下多渠道申请,实现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能通过网上核验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免提交,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五、实施日期
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未取得对应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为严格落实上级政策要求、保障工作有序衔接,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未设置政策过渡期,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