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开展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是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作用是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为决策提供依据;有效打击进出口环节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进出口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商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实施依据
海关开展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63号修正)。
二、抽查范围
海关总署每年经风险评估后确定当年度抽查检验商品范围,并发布公告。如2026年5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第57号公告,明确2026年度抽查检验商品范围包括:婴童用品、食品接触产品、日用饰品、成人鞋靴、电子产品、低压电器等进口商品和婴童用品、低压电器等出口商品。如确有必要,可随时开展抽查检验。
海关对符合以下情形的进出口商品纳入抽查检验范围: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进出口商品;出口数量大,质量不稳定以及出口退货情况比较严重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用户反映有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曾经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商品;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商品。
三、抽查检验项目
海关对列入抽查检验的商品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根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海关总署指定的其他相关技术要求”。海关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应有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标准),海关依据这些标准确定具体项目检测并进行合格判定。企业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std.samr.gov.cn/)查询相关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海关对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通常按照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各进出口企业应提前了解进出口商品的技术指标,做好质量自控。
四、结果处置
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销售、使用经海关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海关抽查检验不合格商品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商品,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抽查企业注意事项
(一)对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是海关执法行为,被抽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海关实施抽查检验,不向被抽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三)抽查检验后验余的样品,被抽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海关作出处理。
(四)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五)海关对法定检验以外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不影响企业正常的进出口申报流程,无需其他额外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