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冬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牟利性职业索赔协同治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总体办理情况
收到建议后,我局立即通过书面发函、专题对接等方式,充分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意见和建议,主要围绕严格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明确法律适用边界,各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等方面,研究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具体落实情况
(一)严格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将平衡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避免为“名为打假、实为牟利”的行为提供生存空间,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具体适用时,人民法院将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准确区分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般商业性误导和安全性误导、一般性标签瑕疵和安全性标签瑕疵,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原则,在确实涉及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时,方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购买食品、药品的,一律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防止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行为获取暴利。
(二)梳理法律依据,明确法律适用边界
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职业索赔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边界,重点研究其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及索赔主张的合法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药品领域仍被定为消费者,其退赔主张可获支持,但需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实质性审查标准。
(三)各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遏制恶意举报敲诈勒索行为,加大对不予受理情形的研判处理力度,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对职业打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点关注食品、药品等民生领域的职业打假乱象。检察机关对不起诉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案件线索,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共同加强对恶意职业打假人员的惩治。
(四)依法坚决打击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将从侵权事实、维权目的、维权手段、维权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职业打假人维权行为的罪与非罪,准确区分合理维权与假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对恶意捏造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向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以揭发生产经营者与维权事实无关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事实等相要挟的,或以打砸生产经营者的厂房、店铺,聚集众人阻拦商家进行正常营业等不具有正当性的维权手段的,依法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积极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沟通,推动建立恶意索赔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形势分析、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个案研判、政策协同等,统一本区域范围内治理恶意索赔的裁量尺度,形成治理合力。
二是强化对基层业务指导,统一执法及裁判尺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积极对投诉举报处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指导,统一尺度,明确对是否系“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判断,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包括购买次数、数量、消费习惯、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是否就同类商品多次提出诉讼等。在不能证明消费者系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时,将从是否有利于消费者保护、是否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综合考虑,避免从购买商品数量进行片面认定,也不宜将“知假买假”者以索赔为目的的购买行为,简单解读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三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和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围绕打击成效、典型案件、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恶意商业索赔的坚强决心和实际行动。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您的建议为动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