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要求的公告》,就供港澳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提出新要求,旨在保障供港澳水果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海关对供港澳水果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包装厂须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供港澳水果符合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包装厂应建立水果来源果园名录,鼓励优先采购自有果园或经认证的果园产品。进货时须验核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记录进货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确保水果来源可追溯至果园。
在包装和运输方面,包装箱上须标明水果种类、产地、果园名称及包装厂名称或代码。装载供港澳水果的陆路运输工具须加施封识,封识号码须标注在出货清单上。如发现供港澳水果存在安全问题,包装厂须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相关记录档案须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在检验检疫环节,供港澳水果因安全问题被港澳主管部门通报的,海关应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采取加严监管措施。海关还应加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协作,及时向包装厂和地方政府通报不合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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