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对食品安全承担首负责任,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
第四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在本省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
第五条 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设立或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区域代理商等)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在设立或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平台提供者应当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并按照规范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培训、考核。
第六条鼓励平台提供者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的技术标准和方式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或与承担数据授权运营的第三方对接,实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数据与平台经营资质信息对接共享。平台提供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经营地址、取餐地址、网店名称、经营项目等信息。
鼓励平台提供者将电子证照作为经营资质核验的重要依据,推动电子证照公示应用,开展电子证照地址、平台公示的经营地址、网约配送员实际取餐地址“三重坐标”比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平台提供者需求依法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和证照吊销、注销、过期等状态信息。
鼓励平台提供者将“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鄂企通码)作为经营资质核验的参考依据,并在商户页面链接、展示。
第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地核查、智能监测、证照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吊销、注销、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采取下线等方式处理。
第八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运营管理规则,引导并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并对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及标识。对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在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标识。
平台提供者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亮灶”在线情况监测,发现视频无法播放、被遮挡、未对准食品加工制作区等情形的,及时作出撤销“明厨亮灶”标识等处理。
第九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和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设置合理抽查比例,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抽查,重点对不提供堂食服务、投诉举报集中、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抽查。平台提供者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网约配送员食品安全管理和培训,督促网约配送员保持个人卫生,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的配送容器,并定期对配送容器进行清洗消毒。鼓励平台提供者出台激励措施,引导网约配送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等活动。
第十一条平台提供者应当畅通政企协作对接通道,建立完善违法线索及消费维权快速处置机制,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违法行为线索按照监管要求和平台规则快速进行处置,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鼓励平台提供者引导符合条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入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机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和解,推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具体处置措施可以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指引文件执行。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实体经营场所提供服务,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的经营资质证书应当真实、有效,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不得租借、冒用他人证照、使用虚假或伪造证照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第十五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更新。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展示就餐区域、后厨环境等图片的,不得使用虚假或与实际经营环境不符的图片,误导消费者。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假借消费者的名义在其主页面上传虚假或与实际经营环境不符的图片,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持续提供堂食或自提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标识“堂食”等标识的,应当真实,不得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 鼓励“无堂食”和其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并通过主页面链接向消费者展示加工制作过程,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同步接入“鄂食安”系统,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不得遮挡、偏转、中断、损毁监控摄像头。
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采购、加工制作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材料。采购农产品应当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采购肉类产品应查验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不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不得虚假标注原料。
第十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第二十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线上配送餐食与线下堂食原料品质、卫生要求一致,线上餐品宣传、菜品展示与线下实际出品一致。
第二十一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持加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定期清洗维护设施设备,打扫环境卫生。
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湖北省网络餐饮经营者清洁厨房“十规范十整洁”指引》,建设清洁厨房。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冷加工糕点(裱花蛋糕等)、冷荤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刺身等)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专间内进行加工操作。有使用制冰等设备的,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安装过滤器等设备以去除水中杂质,定期对过滤设备进行清洁或更换关键部位配件(如滤芯、滤网等),定期使用专用清洗剂和消毒剂对设备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确保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签”对餐饮食品进行封口。
消费者对未使用“食安封签”等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措施的餐饮食品,可以拒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平台页面清晰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合理设置餐品规格,设置“小份菜”“半份菜”选项,提醒消费者理性点餐,减少餐饮浪费。不得隐瞒、虚假标注或实施其他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行为。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申领“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鄂企通码),并上传完善食材进货、食品添加剂使用等信息,将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在外卖平台页面链接、展示,接受消费者“扫码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区域代理商等)的经营行为依法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无管辖权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批的机构应当加强许可事项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防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虚假地址、虚构经营场所等方式违规办理许可证,或基于同一地址、经营场所的同一厨房布局和设施设备办理两个及以上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接到审批部门推送许可数据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证后监管和核查。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经营条件的,通报行政审批机构依法撤销许可。
第二十九条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对许可临期、逾期的,依托智慧监管等方式及时提醒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延续。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主体资格依法终止、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等情形的,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餐饮经营许可原发证的行政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鼓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你点我查”“随机查餐厅”等公众参与式监督活动,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红黑榜”,并对“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可以将“红黑榜”信息在平台上公示,接受消费者网上监督。
第三十一条 鼓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申领“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鄂企通码),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放心餐饮社会监督码”(鄂企通码),并探索推动平台提供者以适当方式链接、展示。
第三十二条 鼓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健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经营资质造假等故意违法行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强化信用联动惩戒。
鼓励各地探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积分管理、信用分级评价等监管措施,实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用可视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鼓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健全完善聘请网约配送员担任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和激励机制,定期对聘任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开展岗前和食品安全专业线下或线上培训,依托“随手拍”系统收集处理食品安全监督员上报的线索,建立“快速响应、及时核查、依法处置、限时反馈”工作机制,确保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如与上位法不一致,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