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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5号)

   2026-08-03 513
核心提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于2026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已于2026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3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6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三、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四、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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