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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2026-08-03 811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用好行政处罚裁量权,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了《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为规范我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用好行政处罚裁量权,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修订了《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于2022年4月13日起施行。施行以来,为我市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引。202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正式施行,部分违法行为未纳入原裁量基准。2025年9月,京津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召开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研讨会,就三地行政处罚裁量工作深入讨论并形成初步共识。为加强我市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标准,决定对相关基准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本《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基准》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

四、主要内容

本《基准》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界定裁量基准定义,明确适用原则和适用条件;二是明确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及一般行政处罚的各类适用情形;三是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流程,对法律依据引用、当事人权利告知、案件复查、信息公示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此外,《基准》附带《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对25项粮食流通违法行为明确了从“轻微”至“特别严重”最高6个裁量阶次,以及相应的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

五、实施日期

本《基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津粮规〔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doc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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