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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应急〔2026〕130号)

   2026-08-10 712
核心提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或设区市安责险服务保障中心可参照本办法并按照约定对接受委托提供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

各市应急管理局、金融监管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市级公司:

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健全评估机制,现将《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 江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2026 年 7 月27 日

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一、评估对象和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或设区市安责险服务保障中心可参照本办法并按照约定对接受委托提供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评估。

(二)应急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并做好评估结果运用,督促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改进提升事故预防服务水平。

(三)保险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制定服务计划,支付服务费用,跟踪服务进度,组织开展自我评估,督促技术服务机构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责任。

(四)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与保险机构的委托协议和相关标准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出具真实、完整的服务报告,配合开展评估工作,对服务成果的专业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五)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不得拒绝、阻碍服务工作开展。

二、评估程序

(六)省应急管理厅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评估承保安责险的省级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评估本辖区内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省、市两级每年至少分别开展一次评估。

(七)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符合条件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具体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受委托开展评估的单位及其评估工作人员不得与被评估对象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开展评估的利益关系。

(八)评估采用自我评估、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计划部署、自评申报、全面评估、异议处理及结果反馈与公示的流程有序开展。

1.计划部署。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制订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明确评估范围、内容、标准、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以及确定评估委托单位。

2.自评申报。保险机构按照评估工作计划要求,于当年第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梳理管理制度、服务档案、服务过程记录、成果文件、相关费用凭证等资料,供本级应急管理和金融监管部门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全面评估。应急管理部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工作。依托全省安责险信息系统核验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组织随机抽样,实地核验服务开展、风险管控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相关服务评价、回访反馈意见等因素,以及上一期评估报告整改提升情况,综合分析形成评估初步意见。

4. 异议处理。评估对象对初步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评估组织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5.结果反馈与公示。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金融监管部门,正式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结果。应急管理领域安责险预防服务评估整体情况通过相应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三、评估标准

(九)评估指标体系主要由通用指标(基础指标、加分项、否决项)和行业服务指标两部分组成(详见附件)。如与国家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家新要求。

(十)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评估得分80(含)—90 分的,评定为良好;评估得分60(含)—80 分的,评定为合格;评估得分在60 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四、评估结果

(十一)应急管理部门对评估发现的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整改。对评定结果不合格,或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启动约谈程序,要求其说明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明确整改期限。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将评估结果所反映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纳入日常监管考量内容,依法对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二)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结果仅作为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改进事故预防服务质量的参考依据,不影响投保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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