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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法)》的通知 (黑农厅规〔2026〕6号)

   2026-08-21 1007
核心提示: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针对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裁量权基准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针对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裁量权基准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在执法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10日

黑龙江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法)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对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逾期未开发利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主动恢复的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从轻处罚

逾期未主动整改,养殖面积10亩以下的

吊销养殖证。

一般处罚

逾期未主动整改,养殖面积10亩以上5000亩以下的            

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逾期未主动整改,养殖面积5000亩以上的

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对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新品种苗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价值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价值2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水产苗种价值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对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水产苗种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逾期7日内及时补录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逾期15日内及时补录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逾期超过15日或逾期拒不改正、拒不配合执法以及隐匿证据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对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未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逾期7日内改正,整改后符合规定,未造成逃逸的

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逾期15日内改正,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未造成逃逸的

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逾期超过15日,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未造成逃逸的

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拒不整改或多次违法以及发生逃逸的

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养殖水生外来种、杂交种,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物种逃逸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相关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从轻处罚

物种逃逸200尾(只、头、条)以下或者重量20公斤以下 ,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物种逃逸200尾(只、头、条)以上300尾(只、头、条)以下或者重量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物种逃逸300尾(只、头、条)以上400尾(只、头、条)以下或者重量30公斤以上40公斤以下,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

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物种逃逸400尾(只、头、条)以上或者重量40公斤以上,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

对制造、改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业船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情节严重的,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未完工下水,初次违法且功率25千瓦以下或者船长12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

一般处罚

完工下水,功率25千瓦以下或者船长12米以下的,常规非法捕捞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处船舶价值1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5倍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完工下水,功率25千瓦以上或者船长12米以上的,常规非法捕捞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处船舶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5倍以上0.8倍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多次违法或者涉电毒炸、涉外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及其设备、部件和材料;情节严重的,并处船舶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委托制造、改造者,处船舶价值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7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没有渔获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1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5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5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1.非法捕捞渔获物300公斤以上36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000元以上8700元以下的

2.非法捕捞渔获物360公斤以上45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7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

3.非法捕捞渔获物4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9500元以上的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2.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3.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8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没有渔获物的

责令改正。

从轻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1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5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1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5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

较重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2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捕捞许可证六个月以下。

严重处罚

1. 非法捕捞渔获物300公斤以上36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000元以上8700元以下的

2.非法捕捞渔获物360公斤以上45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7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

3.非法捕捞渔获物4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9500元以上的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2.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9

对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条: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出租、出借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12米以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12米以上渔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0

对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船长12米以下且无渔获物的

没收渔具和船舶。

一般处罚

常规违法,船长12米以下且有渔获物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1倍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常规违法,船长12米以上且有渔获物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多次违法或者用于电毒炸以及禁渔期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1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的,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从轻处罚

船长8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2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船长8米以上12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较重处罚

船长12米以上的

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

12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数量50件以下或者价值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数量50件以上200件以下或者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数量200件以上或者价值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从轻处罚

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船(次)及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船(次)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因同类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从轻处罚

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船(次)及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3船(次)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因同类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或者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或者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

不予处罚

渔业船舶首次违法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

责令改正。

从轻处罚

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擅自涂改、遮盖、损毁、伪造、变造、冒用、借用标识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发生事故后影响调查处理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或者相关设施设备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未引起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

从轻处罚

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未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通信导航、船位监测、消防、救生、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未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足额配备符合条件的渔业船员。

从轻处罚

首次违法,船长12米以下的,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者船上其他船员没有取得船员证书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机驾长,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船长12米以下的,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者船上其他船员没有取得船员证书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机驾长,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船长12米以下的,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者船上其他船员没有取得船员证书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机驾长,发生一般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1.船长12米以上的,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者船上其他船员没有取得船员证书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机驾长,发生一般事故的;

2.船长12米以上的,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者船上其他船员没有取得船员证书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机驾长,发生较大事故的;

3.船长12米以上的,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者船上其他船员没有取得船员证书以及未按规定配备机驾长,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的

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渔业船舶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渔业船舶超越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从轻处罚

首次违法,船长12以下,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船长12米以下,未发生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船长12米以下,发生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1.船长12米以上,发生一般事故的;

2.船长12米以上,发生较大事故的;                         3.船长12米以上,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

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从轻处罚

渔获物5公斤以下或者渔获物价值3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渔获物5公斤以上40公斤以下或者渔获物价值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渔获物4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900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1.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以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且渔获物5公斤以下或者渔获物价值300元以下的;

2.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以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且渔获物5公斤以上40公斤以下或者渔获物价值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

3.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以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且渔获物4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900元以上的。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2.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3.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20

对未经批准进口、出口水产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未经批准进口、出口水产种质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水产种质资源数量500尾以下(只、头、条)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价值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水产种质资源数量500尾以上(只、头、条)1000尾(只、头、条)以下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价值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水产种质资源数量1000尾(只、头、条)以上或者水产种质资源价值2万元以上且未经过生物安全风险评估,首次进口国外的水产种质资源及进口《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水产种质资源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产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1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从轻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25公斤以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下的

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25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1.非法捕捞渔获物2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2..非法捕捞渔获物300公斤以上4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

3.非法捕捞渔获物4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9000元以上的

1.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3.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2

对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船舶长度不超过12米的或者个人,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

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船舶长度超过12米的,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

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在禁渔期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或者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禁渔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

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

从轻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在5公斤以下或者价值1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在5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1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在2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1.非法捕捞渔获物在300公斤以上38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

2.非法捕捞渔获物在380公斤以上45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5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

3.非法捕捞渔获物在4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9000元以上

1.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2.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3.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24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从轻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在5公斤以下或者价值1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在5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1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在2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1.非法捕捞渔获物在300公斤以上38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0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

2.非法捕捞渔获物在380公斤以上45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85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

3.非法捕捞渔获物在4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9000元以上的

1.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

3.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5

对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从轻处罚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的该品种重量比例25%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的该品种重量比例25%以上40%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的该品种重量比例40%以上50%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1. 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的该品种重量比例50%以上60%以下的

2.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的该品种重量比例60%以上70%以下的

3.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的该品种重量比例70%以上的

1.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2.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3.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26

对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首次未按规定进行停泊、航行,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

从轻处罚

一年内2次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停泊、航行,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船舶禁渔制度的以及船上有渔获物但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携带禁用的渔具航行且船上有渔获物但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7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没有渔获物的

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从轻处罚

渔获物5公斤以下或者渔获物价值300元以下的

没收渔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渔获物5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或者渔获物价值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渔获物50公斤以上或者渔获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8

对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辅助捕捞作业的船舶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首次违法,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船上无渔获物的

责令改正。

从轻处罚

一年内2次以上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船上无渔获物的

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

一般处罚

携带渔具航行、停泊未进行捆扎、覆盖的,船上有渔获物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

较重处罚

携带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航行,船上有渔获物100公斤以下,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

严重处罚

携带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航行,船上有渔获物100公斤以上,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渔具。

29

对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一条: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从轻处罚

投放或者丢弃100尾(只、头、条)或1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投放或者丢弃100尾(只、头、条)以上或10公斤以上的

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处罚

投放或丢弃的是《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规定物种的

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0

对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外国人、外国籍渔业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渔业资源调查资料和设施设备,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没收船舶。

一般处罚

误入、无渔获物、配合执法的

没收渔具、渔业资源调查资料和设施设备,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较重处罚

1.少量渔获物,简易非法作业的;

2.渔获物较多,使用破坏性渔具的;

3.大规模捕捞或者窃取资源数据以及多次闯入的。

1.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2.8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

3.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处罚

1.少量渔获物,简易非法作业的且存在毁灭性捕捞或者24米以上船舶有组织盗捕以及抗拒执法;

2.渔获物较多,使用破坏性渔具的且存在毁灭性捕捞或者24米以上船舶有组织盗捕以及抗拒执法;

3.大规模捕捞,窃取资源数据或者多次闯入且存在毁灭性捕捞以及24米以上船舶有组织盗捕和抗拒执法的。

1.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

2.8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

3.14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船舶。

31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规定,被认定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外国籍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一般处罚

误入、无渔获物、配合执法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较重处罚

渔获量大、使用破坏性渔具、刻意规避监管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8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严重处罚

大规模捕捞、多次违规、拒不配合执法的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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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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