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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修订并发布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6-07-15 99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粮食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近日修订并印发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配套的《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京粮发〔2026〕18号)。新版基准自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2024版基准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近日修订并印发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配套的《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京粮发〔2026〕18号)。新版基准自2026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2024版基准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是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细化处罚标准,进一步提升粮食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文件梳理了涉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事项,形成了统一的裁量标准体系。

新版基准延续了“文本+表格”的编制形式,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分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并在各档次内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设置了多个处罚阶次。例如,针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行为,依据造成损害金额或欠付金额分档设定了从警告到罚款、直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收入倍數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订新增了关于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相关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定。同时,新版基准明确,对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可不予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此外,文件还配套了处罚公示期限目录,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公示期限及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条件。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各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执行新版基准,确保全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尺度统一、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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