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节能领域、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8月14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节能领域、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节能领域、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等。
违法情节应当考量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违法所得、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
第七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阶次。
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
第八条 不予处罚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因法定事由而依法不给予或免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及其幅度内,适用较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处罚。减轻处罚应进行严格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及其幅度内,适用较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在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根据违法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具有一个从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低幅度予以处罚。
(二)具有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对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幅度予以处罚。
(三)对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予以处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三)同时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综合考虑各情节比重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不予处罚分为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的;
(四)对举报投诉人、证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情况记录、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决定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载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裁量权基准表具体标准中的“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附件:
附件1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docx
附件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