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第3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辽市监发〔2025〕16 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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